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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家專業媒體上一則“中國足協未通過民政部2011年年檢”的報道,在足協內部引起不小的反響。當天下午,足協新聞辦公室的微博發出聲音:“按照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2011年度社團的年檢工作尚未開始,報道嚴重失實。”
“報道嚴重失實”的定性估計錯不了,文責定當自負。但由此牽扯出另一個與之略有關聯的話題:中國足協怎麼不敬畏自己的章程呢?
依據最新版本、“2003年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8月29日通過”的《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然而距上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已近8年半了,未見開會的動靜,儘管其中有一些原因,但顯然中國足協在踐踏自己的章程。
於是出現了這樣的笑話:2005年2月17日至2009年1月19日期間擔任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的謝亞龍,雖一直被人叫着“謝主席”,對外的另一個身份也一直是足協副主席、祕書長,但自始至終都是“僞”的。因爲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國足協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是“表決通過副主席、祕書長、司庫”,而謝亞龍主管足球期間沒有召開過會員代表大會,他的副主席、祕書長豈不是“僞”的?
同樣的情況出現在目前中心主任韋迪,副主任於洪臣、林曉華身上。終於,聽說近日足協要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了,其中一項議程是解決“名不正”的欠缺。然而章程裏並未寫明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有“表決通過副主席、祕書長、司庫”的權限,如何在自己章程的規定中規範行爲,還需足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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