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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訴機關的控訴,周偉新多數認罪,態度誠懇,但也提出了自己的三條辯解,希望法院能憑此對他進行輕判。
周偉新提出的三條辯解內容主要包括:一、浙江綠城俱樂部送的3萬元,自己已經上交給原中國足協裁委會主任李冬生;二、張曙光送的10萬,屬於朋友之間的交情,自己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爲遼寧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三、給黃俊杰的10萬元,也是出於朋友之間的交情,自己並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干擾、改變、操控比賽的結果。周偉新還提出,自己是初犯,希望法庭能給予輕判。
周偉新提出的第一條辯解,法庭沒有采信。法庭認爲,偵查階段,周偉新已經供認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送的3萬元已經被自己花掉,現在才提出是交給了李冬生,爲時已晚。而且就算是交給了李冬生,周偉新的受賄行爲也已經完成,構成了犯罪行爲。
周偉新的代理律師鄧虹在庭上爲周偉新也做了輕判辯護。她表示,公訴機關指控周偉新受賄的行爲發生在2001年至2005年之間,那個時候還沒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應予以定罪。鄧律師還表示,周偉新是賭球,而非吹“黑哨”操縱比賽。到案後,周偉新供認了自己利用裁判職務的便利,操縱、改變、干擾比賽等事實,有明顯的自首情節,應該予以三年以下輕判。
據在現場旁聽的程國順介紹,周偉新的代理律師雖然表述不是很利索,但觀點切入非常精準。而公訴方思維非常敏捷。程國順說,在庭審現場,控辯雙方辯論得比較激烈,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刑法修正案頒發之前的法律,即2001年到2005年之間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是否構成了犯罪行爲。
至於最終結果如何,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