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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範善菁通訊員陳博)昨日,有球迷發出疑問:在針對張建強的起訴書中,出現了包括江蘇、浙江等俱樂部及一些負責人的名字,但這些人都沒有成爲被告,這是爲什麼?帶着此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蘇彩霞教授。
蘇教授向記者解釋,行賄分爲個人行賄和單位行賄。“從網上公訴書的內容看,這些人的行爲都是職務行爲,因此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單位行賄”。不過,蘇教授向記者表示,對單位行賄的認定有一定的數額要求:一是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二是數額在10萬-20萬之間、但具備一定條件的。蘇教授說,一般情況下,只有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纔會予以立案。
從公訴書的內容看,有些單位送給張建強的金錢數額並不大,這些俱樂部和負責人如果能夠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對他們免予起訴,也是非常正常的。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爲。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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