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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上午9時15分,“深圳體育場向深圳市紅鑽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追討場租”一案在福田區人民法院3樓19庭開庭審理。深圳體育場向紅鑽俱樂部追討的是2008、2009、2010總共三個賽季的場租,合計2362123.5萬元。由於深圳紅鑽俱樂部現投資方是2009年接管深足的,2008賽季球隊歸市足協託管,所以紅鑽俱樂部在今天庭審時由代理律師出示當時的託管協議,供法庭審覈。
深圳紅鑽俱樂部董事長萬宏偉向記者表示:“球隊2009年15個主場比賽共165萬元場租當年就已支付完畢,2010年共150萬元場租也已經付清。按照協議,2008年應付場租爲127萬元,球隊託管方在2008年4月支付了8萬元,2008年10月支付了10.5萬元,尚餘108.5萬元。”
但是,原告方認爲部分已支付租金涉及2005、2006年場租,所以深足仍拖欠3個賽季場租。這些分歧有待雙方在法庭上陳述。
記者就此案向廣東逸生律師事務所潘向寧律師諮詢。潘律師表示,按照法律程序,“拖欠租金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違約方拖欠租金,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前提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在數年內俱樂部投資方曾發生改變,應考慮新、舊投資方變更時對債權債務的約定。
本賽季在惠州踢了半個賽季後,深足回到深圳,但主場改設於寶安區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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