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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民享有肖像權”來說事,同國家體委於1996年頒發的505號文件精神背道而馳。當規定同法律衝突時,孫楊同國家隊的矛盾,又成了一起體壇“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焦點事件。
即便505號文件已經被廢止,但那條關於“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的規定,並沒有受到駁斥。
中國運動員的培養體制和國外不同,他們由國家培養,在國家隊成名。有律師指出,當他們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商業利益的時候,相關商業權益不應全歸個人,但全歸國家隊也不合適。
既然拿15年前制定的規則來約束現在的運動員顯得不合時宜,爲何不出臺更詳細的規則來予以解釋,或者在運動員入隊時簽訂合同呢?
孫楊的抱怨,使得國家隊運動員無形資產和商業開發相關的法律問題,再度引起各界的關注。倘若能催生出中國體壇更規範的條例和規則、更合理的運動員培養和回報機制出臺,也算是對中國體育的一種推動吧。陶邢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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