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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月23日,陳志釗對於留洋事件發表了自己的獨家聲明,在這份聲明裡陳志釗就轉會風波中的各個細節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一 陳志釗與南昌衡源俱樂部的合同事宜1.陳志釗與南昌八一衡源(後更名南昌衡源)俱樂部於2009年2月26日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工作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止。此工作合同由工作合同和補充協議兩部分組成,其中在補充協議第一條第六款中明確約定:兩年之內(即2011年2月26日以前)轉會費如果達到20萬歐元,甲方南昌八一俱樂部必須給予乙方陳志釗轉會權利,同時在補充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作為《工作合同》的補充,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關於『20萬歐元轉會』條款的背景
2009年初,經和南昌隊主教練朱炯指導溝通,陳志釗初步決定與南昌俱樂部簽約,且從合同洽談開始便告知了出國踢球的打算,並提出希望簽約兩年。後俱樂部告知希望簽約5年,陳志釗父親立即予以回絕,表示不可接受。後經俱樂部及朱炯協商,南昌俱樂部向陳志釗父子表達了對出國踢球的支持和理解,雙方一致同意加入『20萬歐元』條款,最終簽署了工作合同。
3.關於『20萬歐元轉會』條款的效力范圍
時間范圍為2009年2月26日-2011年2月26日,區域范圍為全世界任何一家俱樂部。為維護南昌俱樂部利益,我們對此條款予以了嚴格保密,並拒絕了至少三家國內俱樂部的加盟邀請。
二 陳志釗與葡萄牙俱樂部的聯系事宜從2010年10月起,陳志釗父親多次和朱炯及俱樂部溝通,得到的反饋都是俱樂部支持出國踢球,但一定要按照合同支付20萬歐元的轉會費。
經過與德國、法國、葡萄牙俱樂部接洽,陳志釗經紀團隊最終同意了葡萄牙俱樂部的邀請。根據陳志釗與南昌俱樂部合同中20萬歐元轉會條款,葡萄牙俱樂部於2011年1月28日發出正式合同確認函,等待南昌俱樂部確認(需要說明的是,該確認函是葡萄牙方面出於嚴謹負責的態度確認合同轉會條款內容,在南昌確認之後纔可能發送正式轉會邀請。而南昌俱樂部則以對方沒有發來正式轉會邀請證明為由提出轉會程序異議,我方不認可這種說法)。
陳志釗父親也隨即告知朱炯,經同意,球員於2011年1月29日飛赴葡萄牙。抵達葡萄牙後,經考察及與對方會談,球員本人和經紀人一致決定與其簽約,但為嚴謹起見,我們一直在等待南昌俱樂部的書面確認。此時俱樂部開始拖延發出確認函,其理由有:
1.中國足協工作人員已經下班,不負責辦理手續;
2.俱樂部相關工作人員在上海,公章在南昌,無法蓋章;
3.留洋時機不成熟;
4.對方只是葡甲俱樂部,應該轉至5大聯賽俱樂部或者是波爾圖、本菲卡這樣的俱樂部,且應該保證主力位置;
5.通知南昌俱樂部的時間太晚,欠缺准備;
6.轉會條款應該可以談,轉會曼聯這樣的俱樂部和越南俱樂部應該有區別;
7.轉會方式要談,可以租借。
這些回復是南昌俱樂部相關人員在不同時間告知我方的,出於對合同的尊重,經紀團隊分別提供了解決辦法或解釋:
1.中國足協工作人員為鼓勵球員留洋,在1月30日和31日分別加班至深夜,且處於24小時隨時可以提供幫助的狀態;
2.關於公章問題,葡方俱樂部和葡方足協表示理解,認可南昌俱樂部通過簽字方式確認,中國足協人員也收到了相關資料,並表示不會在公章問題上設置障礙,但一定要南昌俱樂部予以確認;
3.關於其他問題,我們告知南昌俱樂部,轉會條款是合同的一部分,應該予以遵守;至於轉會的時間和對象,決定權在球員,這一點無論是合同中還是在與南昌俱樂部溝通中都很明確。
在進行了上述解釋後,南昌俱樂部仍然拒絕發出確認函,阻止陳志釗加盟葡萄牙俱樂部。經與葡萄牙俱樂部、葡方律師、中方律師商議,認為如果簽約可能會引起國際轉會爭端,出於對球員、對中國足球形象負責的態度,我們一致決定放棄強行簽約。葡萄牙時間2011年1月31日晚9點,距歐洲轉會窗口關閉前3個小時,葡萄牙俱樂部正式宣布放棄簽約並表示遺憾。
最近三周,出現了幾個新的情況,我們予以說明。第一,我們得知南昌俱樂部拿出了陳志釗於2010年簽訂的一份工資補充協議,並提出裡面沒有相關補充條款,認為出國條款無效,這裡我們有幾點要說明:
1.簽約時,陳志釗父親不在場,為保險起見,陳志釗和其父親之後多次要求加入20萬歐元轉會條款,南昌屢次拖延。
2.南昌邵先生當時也是陳志釗的經紀人,在簽約現場明確告訴陳志釗簽,只是工資協議,不影響。
3.法律上講,2010年協議沒有明確說明以前條款無效,20萬歐元條款應繼續有效。
第二,南昌懷疑陳志釗和經紀公司有曲線轉會中超的嫌疑,我們要說明:1.如果要轉會國內其他俱樂部,同樣是20萬歐元即可,但球員和經紀公司根本沒有那個打算。2.在葡萄牙期間,球員和經紀人曾明確告知南昌,保證兩個賽季內不回國內俱樂部。
第三,中國足協認為相關補充協議沒有在足協備案,足協不予受理。我們認為,按照當前規定,將相關合同在足協備案屬俱樂部責任,不屬球員或經紀人,當球員利益受到損害時,如果足協以此理由不作為或是拖延,是不公平的。因為南昌俱樂部不將合同進行備案本身就已經是違規行為了。
陳志釗及其經紀團隊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