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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陸俊被移送起訴,那些賄賂他的人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據記者了解,由於向陸俊等裁判行賄的都不是所在俱樂部的法人,屬於個人行為,與之前龔建平受賄一案一樣,中國足球紀律委員會不會對行賄人所在俱樂部進行處罰。
向足球裁判員行賄,這幾乎是中國職業足球聯賽開始幾年之後的『行規』。原本以為龔建平因受賄被判刑會讓這樣的情況杜絕,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接下來的聯賽中這樣的情況並沒有絕跡。據悉,與陸俊等裁判相關聯的俱樂部絕不僅一家,而且時間跨度也比較長,一些俱樂部甚至已經更換了東家。按照中國足協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於比賽中出現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期限是兩年。不過,賄賂等可以不適用於這項規定。按照這個最新的規定,如果俱樂部沒有更換東家,足協可以進行處罰,但如果更換了東家行賄主體已經發生改變,則很難有處罰的依據。讓這些行賄俱樂部最終逃過處罰的不僅是可能存在的俱樂部主體的變更,重要的是這些行賄的人都不是俱樂部的法人行為。在前期的調查取證階段,不少俱樂部的官員都接受過調查,這些人幾乎沒有一人是所屬俱樂部的法人,這很容易將行賄定性為個人行為。在當年龔建平一案中,當時的浙江綠城俱樂部的行賄行為也是通過個人完成的,最後沒有受到中國足協的處罰,而足協只是針對參與行賄的個人進行了禁止從事與足球相關行業的處罰。
(責任編輯:王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