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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日前又風聲四起。他究竟受賄多少金額?該案進行到什麼程序了?帶著諸多疑問,記者近日前往鐵嶺,探訪相關部門,以求進一步了解案情進展。
此前曾有消息說,公安機關曾把南勇案移交到檢察院,但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過,這樣的說法至今也沒有得到權威部門的正式確認。按照我國的司法程序,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而且一個案件只能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
據知情人士透露,因為此案涉及人員眾多,涉及到的事實也很敏感,所以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會把這些人的犯罪事實全部調查清楚,相關的證據也會非常確鑿。不過根據案件目前情況來看,事實基本已經查清,相關線索、證據檢察院也已經拿走了,但是起訴要求的證據必須要准確,所以目前應該處在取證階段,也是最後一次偵查,不再會補充偵查了。
關於南勇的受賄和貪污金額仍然是一個未知數,之前傳說的版本是在百萬左右。
知情人士透露,由於案件的定性,所以反貪局出手與公安檢察機關聯合偵查,不過鑒於南勇被關押期間交代了很多,積極配合表現較好,所以很可能會對他的判刑年限有所縮減。
在《刑法》規定中,關於貪污罪的量刑標准,根據情節輕重分為以下幾個等級:貪污不滿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滿五萬、五萬以上不滿十萬、十萬以上。其中,十萬元以上就屬於金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南勇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這需要有關部門來界定。但記者在鐵嶺了解到,南勇即使受賄10萬元,也會被判處10年以上徒刑,而受賄10萬和受賄100萬,差不多屬於同一『檔次』,考慮到南勇案具體情況,他最終量刑應在15年左右。
另外,除了南勇、楊一民、張健強三名足球管理中心的官員涉嫌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陸俊、周偉新和黃俊傑三名裁判也很有可能會是涉嫌此類犯罪,因為當初北京宣武法院在對龔建平宣判的時候就曾有過這樣的先例,『龔建平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在全國足球聯賽中執裁,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當年,龔建平受賄385000元,結果被判處10年。
該知情人士表示,南勇受賄的形式比較怪,他受賄的金額也遠遠大於目前確認的金額,但許多『贓款』證據無法證實。在南勇的『身份』確定後,考慮到偵查到的他受賄金額在100多萬,他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死緩或無期的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可縮短至10多年,跟預料中的(南勇被判的)年限相差無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