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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1.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比賽中,獲得男、女團體賽前3名的運動員(個別成績很差者除外)。獲得各單項比賽前8名的運動員;
2.被列入國際乒聯公布的世界優秀選手個人名次名單中的前20名選手;
二、運動健將: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健將稱號。
1.凡獲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正式參賽資格的選手;
2.凡被列入國際乒聯公布的世界優秀選手個人名次名單中以選手。
3.在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中獲得任何一個項目前8名的運動員;
4.在國際乒聯和中國乒協承認的重大國際比賽,有在世界比賽前16名隊中的4個隊(必須有國際乒聯和亞乒聯盟公布的優秀選手參加)參加的國際比賽中,獲得團體前3名的運動員;
5.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乒協杯賽中,獲得團體賽前4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單打比賽前16名、雙打前4名的運動員;
6.在全國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第1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50%,或出場次數達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單打前3名的運動員;
7.在全國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第1名的運動員;
8.在被列入國家體委競賽計劃的協作區比賽中,獲得單打第1名的運動員;
9.在一個年度的正式比賽中,戰勝國際乒聯公布的當年度世界優秀選手前16名中的3名選手的運動員;
三、一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1.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乒協杯比賽中獲得團體前16名的運動員,獲得各單項比賽前32名的運動員;
2.在被列入國家體委競賽計劃的協作區比賽,或在省、市、自治區比賽,或各系統舉辦的全國性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4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單打比賽前16名和雙打比賽前4名的運動員;
3.在全國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8名的運動員,獲得單打比賽前16名的運動員;
4.在全國少年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3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單打比賽前8名的運動員。
四、二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1.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比賽,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區系統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3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8名的運動員;
2.在各省、市、自治區舉辦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8名的運動員。
五、三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1.在省轄市縣一級舉行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3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止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8名的運動員;
2.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8名的運動員;
3.代表地(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市、自治區以上所舉辦的少年比賽的運動員;
4.在不少於24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單打前4名的運動員。
六、少年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1.代表地(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區、市以上所舉辦的少年比賽的運動員;
2.在不少於24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單打前4名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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