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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辦的涉案金額逾11億元的山東省首例網絡賭球案日前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主犯王振波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60萬元,另外6名被告人同時被判刑。據了解,這是山東省首例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網絡賭球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王振波從廣東購買網絡賭球系統一套,由在該公司擔任程序員的被告人殷貴林將其修改後制作的賭博系統上傳至公司服務器,建立賭博網站。
賭博網站建成後,王振波僱傭被告人李振峰、孫國泉、趙落等人先後在北京、濱州兩地管理賭博網站,並通過發布網絡廣告及QQ聊天的方式,發展不同級別網絡賭博代理數十人。2008年6月至11月,該賭博網站參賭人數達3000餘人,有效投注額累計11.5億餘元。
200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羅昆以營利為目的,以每月7000元的價格租用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名人』賭博網站充當『登零』級代理。2008年6月至11月,羅昆積極發展下級代理共計20餘人,有效投注額累計4.8億餘元,羅昆賺取租金或其他非法收入共計20萬元。
200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張振強以營利為目的,擔任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太陽城』賭博網站『登三』級代理,先後發展13名會員進行網絡賭博活動,有效投注額累計110餘萬元,非法獲利3萬餘元,王振波從中抽頭漁利3000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振波、李振峰、孫國泉、趙落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管理賭博網站並發展網絡賭博代理;被告人殷貴林明知王振波開設賭場,而提供計算機網絡幫助;被告人羅昆、張振強以營利為目的,分別擔任王振波開設賭場的『登零』級、『登三』級代理並發展下級代理或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繳納罰金情況,法院判決如下:判處王振波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60萬元;判處羅昆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李振峰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殷貴林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孫國泉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張振強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趙落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