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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全省首例網絡賭球案在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完全認可了檢察機關的指控,由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均以開設賭場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公開審判結果顯示,該案中的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60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餘5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2.5萬元至15萬元不等。
2006年5月,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李某處購買了一套網絡賭球系統,並由該公司程序員殷某將其修改後制作成賭博系統上傳至服務器,建立賭博網站,加載了7個賭博頁面,從事網絡賭博活動。
賭博網站建成後,王某僱傭孫某、張某、趙某等人先後在北京、濱州兩地管理賭博網站,並通過發布網絡廣告及Q Q聊天的方式,發展不同級別網絡賭博代理數十人。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該賭博網站參賭人數達三千餘人,有效投注額累計1155159682元。
2008年4月至11月,羅某租用王某的賭博網站,充當『登零』級代理,發展下級代理共計二十餘人,有效投注額累計489466072元,羅某賺取租金或其他非法收入共計200000元。
案發後,此案成為公安部督辦的重點案件之一,由山東省公安廳指導濱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是山東省首例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網絡賭球案件。濱州市人民檢察院啟用公訴一體化辦案模式,由市、區兩級院抽調精通電腦知識的骨乾力量組辦案組,提前介入偵查,引導獲取定案的關鍵證據,為出庭公訴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法庭舉證階段,公訴人運用多媒體示證系統,按照該案的案件性質及證據特點,分五類二十餘組證據分別出示,客觀的再現了賭球網站的建立、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等犯罪過程,特別是針對本案的電子證據,根據其不同的特點,分門別類,均轉化為刑事訴訟法法定的證據類型形象、全面地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證據。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電子證據的效力、投注金額及非法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異議,公訴人既引用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又分析了犯罪構成及電子證據的特點效力,被告人當庭均認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