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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珠海國際賽車場摩托車賽技術規則。
1.符合參賽條件摩托車
1.1原廠生產街車組,可作若乾改動,但須符合本條文內第4條之所有要求。四衝程摩托車汽缸容量不能超越400cc。二衝程摩托車汽缸容量不能超越250cc。
1.2超級挑戰組摩托車此級別內第一組和第二組之改裝不受限制,但須符合FIM超級摩托車規例。可使用比賽用之無紋輪胎。第一組四衝程不超越大量生產四衝程街車由751cc至1500cc。原廠二衝程生產性250cc賽車納入此組作賽。第二組四衝程不超越750cc。二衝程不超越250cc。第三組超級原產運動型600cc,必須依據國際摩托車聯會(FIM SUPER SPORT 600CC)規例改裝作賽。
1.3全部參賽摩托車必須依據國際摩托車聯會(FIM)規例裝置一般設施及安全設備。練習及比賽時,參賽摩托車設備必須符合規例細則。賽事委員會會確保沒有賽員違例。
2.參與賽事項目之限制每輛原廠生產街車摩托車可同時參加超級挑戰摩托車第二組作賽並可使用無紋輪胎出賽。
3.參賽摩托車數量之限制各項賽事或每一回合參賽摩托車不能多於48輛,亦不能少於10輛。
4.摩托車規格摩托車必須符合國際摩聯之要求及下列各項規定:
4.1制動器
每車輪須設有獨立制動器,並需運作正常。
4.2胎?及車胎大小胎?之直徑不可少於400mm(16?),賽車專用無紋胎只能用於超級組中的第一級及第二組摩托車賽事。
4.3離合器杆及制動器杆
離合器杆及制動器杆尾端須為球軸,其直徑不能少於19mm(3/4?),可以是連接制動器杆的一部份,亦可以是固定裝置。
4.4擋沙板
擋沙板必須依據原廠設計安裝,並須與車呔保持距離。非原廠擋沙板必須獲驗車主管之批核。
4.5排氣管
排氣管所排出之廢氣不能引起塵土飛揚,或影響隨後之賽員。禁止有車油漏出,弄污賽道,導致影響其它賽員。
4.6增壓器及渦輪增壓器
禁止使用任何增壓器及渦輪增壓器。摩托車是否有裝置增壓器或渦輪增壓器,由車檢主管做出裁決。
4.7轉向車把
轉向車把兩端相距不能少於450mm。車把距離中軸點之扭動角度不能少於二十度。不論車把在任何位置,前輪皆不能與車身外罩有任何接觸。摩托車須裝有?頂,令車把與油缸相距不少於1.?,防止摩托車在制動時令手指受損。兩部份插入式轉向車把是禁止使用的。
4.8腳踏
腳踏的位置不能比兩輪的水平圓心點高出兩?,亦不能置於後輪圓心垂直線後。腳踏的位置必須使賽員易於接觸其它控制器/板。腳踏的尾端須成球形,半徑不少於3/8?。比賽時,賽員須將雙腿放置於腳踏上,否則賽會將取消其資格。
4.9車身號碼
4.9.1必須依據國際摩托車聯會(F.I.M。)條例附件01所訂定之規則及本賽事規則內第4.9.3及4.9.4項作引。
4.9.2每輛摩托車須貼有比賽號碼板(相同號碼三個),在車身外殼,分別貼於或油於車前(但不能向後傾斜多於三十度)、及外殼兩旁垂直,賽員在駕駛時不能遮文件號碼。
4.9.3前號碼牌必須是方形及不少於485mm x 235 mm,牌之四角必須呈圓形。牌上之號碼不少於下列:高140 mm闊80 mm字體闊25 mm每字之距離15 mm
4.9.4號碼板顏色,所有組別黑底/白字。
4.10電動起動引擎摩托車須廢除電動起動引擎之功能,腳踏起動引擎亦須拆除。
4.11原廠生產街車組賽事必須使用街?速度達?H?標准之上作賽。
4.12比賽用之雨胎
?當賽事宣布為濕路比賽時,參賽者必須使用有紋輪胎,而所選用之有紋輪胎將不會受限制。
4.13管及放油點須設有鋼線鎖。
4.14後鏡及後座位之腳踏必須拆除。
4.15大架及邊腳架均須拆除。
4.16四衝程摩托車必須安裝防止機油及水流放到跑道上的裝置。此裝置形同下擾流器,安裝於發動機之底部。當發動機出現故障時此裝置能容納由摩托車發動機所排放之機油及泠卻用水。裝置之容量應是摩托車內之機油及泠卻用水總和之50%,或最小不少於5公昇。此裝置之後方開口點應比裝置之後方最低點高出最少50mm。
5.生產組摩托車包括下列:本條文只適用於生產組車輛使用。所有沒經明文批准或沒有在本條文列明之改裝都列作不合法改裝。
5.1生產組摩托車只可作若乾改裝:參賽摩托車必須在過往五年內可在香港、澳門及中國代理商購買的大量原廠生產街車。賽會不接納賽車型摩托車,如對參賽摩托車資格有任何爭議,以驗車主管之裁決為准。
5.1.1參賽摩托車只能作以下列改裝:引擎缸徑與衝程必須依原廠現定,不能作任何更改。化油器之噴嘴大小可改動。
5.1.2機件裝置及其護罩可以拆除。
5.1.2.1車頭燈及其護罩可以拆除。
5.1.2.2車尾燈及車牌可以拆除。
5.1.2.3停車燈制必須拆除或將其線路截斷。
5.1.2.4轉向燈號必須拆除。
5.1.2.5轉向車把可以改動,但新的轉向車把必須裝於原位,並須符合國際摩托車聯會(F.I.M。)所訂定之條例。
5.1.2.6後懸掛避震器型號沒有規限。
5.1.2.7車輪料可自選,但大小須依原件??。
5.1.2.8二衝程發動機摩托車,可采用汽油及機油預先混合,油泵可拆除。
5.1.2.9可選用其它類別的傳動齒輪。
5.1.2.10可以安裝輔助轉向調節器,但須符合安全准備。
5.1.2.11望後鏡及後腳踏可拆除。
5.1.2.12滅聲器的牌子及型號沒有限制。
5.1.3制動
5.1.3.1制動皮可更換使用何制做商的品牌。
5.1.3.2制動喉管所用之物料不受限制。
5.1.3.3制動器之總泵沒有限制,可使用任可制造商之出品。
5.1.3.4制動碟只要是和原廠制造之直徑一樣,可使用任可制造商之出品。
5.2車胎須用生產輪胎,可選擇任何生產商之品牌。輪胎之大小和闊度必須和車廠所提供之輪胎相同。可用擾流罩,但其必須為摩托車整體的一個部份,而非作為可選擇的配件。是否拆除車頭小燈的擾流器由賽員自行決定。
5.3原廠入氣風箱不得作任何改裝或拆除,放油口可以封上。風隔可拆除,安裝風隔之所有付件可做出改裝或拆除。一切有關之改裝不能影響或改變化油器之任何部份。驗車生管之決定為最後決定,賽員不得抗議。
5.4般改動其它零件及配件(包括引擎、車架、前懸掛系統,搖動臂、車輪、制動器踏板及拉杆傳動裝置,腳踏及坐位)必須保留原廠裝置。必須裝有安全熄火設施。
6.車重:
?重
生產組量
產四衝程,不超400cc 145 kg
量產二衝程,不超250cc 125 kg
超級組第
一組量產四衝程,751cc至1500cc 162 kg
量產二衝程,賽車款250cc 105 kg
第二組量產四衝程,不超750cc 162 kg
量產二衝程250cc 125 kg
第三組原廠運動,四衝程四缸, 400cc-600cc 162 kg
原廠運動,四衝程二缸, 600cc-750cc 167 kg
淨重不連汽油,驗車過磅前可將水箱加滿。在比賽完成後車重不能低於車重最低要求,賽後重驗時車必須從跑道進入驗車區,不得做出任何改動。
7.練習後、賽後及驗車時,會進行音貝測試,以國際摩托車會(F.I.M。)條例為依據做出測試。
驗車/賽事主管可在不同時間要求進行音貝測試。不同組別摩托車須達到下述音貝測試要求。賽前或計時賽後102音貝。賽後加3音貝,即105音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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