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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國家隊領隊黃?最近惹上了官司,因為公有住房無法過戶,他和買家李女士對簿公堂。昨天,北京豐臺法院正式受理了這起房屋買賣的官司。
2005年9月,黃?與李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李女士購買黃?位於北京豐臺區南三環中路的樓房一套,購房款為43萬元。合同簽訂當天,李女士向黃?支付了定金1萬元,並於次日支付了首付款9萬元。合同還約定『如因政策性原因致使該房屋不得轉讓,則甲方應在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返還乙方的首付款10萬元。』同時,合同也寫明,所售房屋在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不得交易後,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如出租該房屋,乙方有優先選擇權,甲方如自用,應留給乙方一個月的時間騰房。
但簽訂了合同後,雙方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2009年3月,李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要求辦理過戶。法院判決該合同有效,但未要求黃?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黃?認為,2006年6月,國家體育總局和他簽訂《國家體育總局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但該房屋仍為教練員宿捨,未經批准,自己無權處置該房屋。而且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也證明該房屋未辦理備案,無法辦理房屋上市手續。因此,黃?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還買主李女士定金並支付違約金共計20萬元,並要求李女士騰退房屋並支付房屋佔用費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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