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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之前你在參加一檔電視訪談節目時,曾經說過,俱樂部跟球員簽訂兩份合同,是最假的假。不過,為了符合中國足協的要求,申花隊當中,不少球員還是簽訂了兩份合同。
A:其他俱樂部什麼情況,我不是很了解,所以也不會去評價。但是在申花,一些球員確實簽訂了兩份合同,但是請注意,他們簽的這兩份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陽合同』,都是可以拿上臺面來的。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中國足協規定的『限薪令』,也就是每個球員的年收入,不能超過100萬元。不過,畢竟職業足球是按照市場規律在運作的,作為球隊當中的明星球員或者核心球員,我們認為這些球員帶來的價值,配得上這樣一份超過100萬元的收入。在不能違反中國足協規定的前提下,又要保證球員的利益,怎麼辦?只能尋找另外一種變通的方式。
Q:據說跟球員簽訂另外一份合同的,是一家香港公司。
A:如果按照足協的限薪令來執行,球隊當中不少球員的收入都無法得到保證,剛好這家香港公司提出,可以為申花提供贊助。這種情況下,俱樂部默許了部分球員跟這家公司簽訂了一份贊助合同。但具體如何執行,以及當中涉及到哪些條款,俱樂部並不是十分清楚,因為這屬於這家公司與球員之間的商業機密。
Q:中國足協曾經表示,會在今後引入球員經紀人或者律師制度。
A:中國足球要想發展,跟國際足球接軌是必然的。這種接軌,不光是技戰術打法上面的,還包括俱樂部的經營和建設以及足球理念。歐洲職業足球聯賽搞了那麼多年,有很多已經成熟的經驗,還有一些被證明是好的行之有效的東西,我們直接拿過來用就是了,沒有必要再去搞什麼嘗試了。引入球員經紀人制度,球員可以把精力更多地放到訓練和比賽當中,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當然是好事一件。
Q:當年謝暉從德國回到國內踢球,加盟重慶力帆隊時,簽訂的工作合同,都是從德文合同一句一句翻譯過來的,球員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證。而中國球員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就是那麼幾張紙。
A:這還是一個大環境的問題。現在俱樂部與球員簽訂的合同,都是按照足協的標准,統一格式的。說到底,中國足球要想真正發展,不是說國家隊贏了幾場球,或者在亞冠上打進前幾名就能實現得了的。包括基礎建設,包括制度建設,都需要一個過程。好在現在很多人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包括中國足協,包括各家俱樂部,都在進行著一些積極的改變。
契約精神就是對合同最好的尊重Q:之前跟球員簽訂的合同當中,好像都有一條『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
A:其實不光申花是這樣,歐洲很多職業俱樂部,包括曼聯,包括切爾西和巴薩,在球員合同當中,都有這樣的條款。嚴格意義上講,一旦與俱樂部簽訂合同,包括球員的形象甚至聲音,只要有專門的約定,都屬於俱樂部,都是俱樂部資產的一部分。歐洲的職業俱樂部,有著非常規范的新聞發布制度,你要采訪哪名球員,首先要跟俱樂部新聞官進行申請,並且遞交采訪提綱,在得到允許之後,纔能由俱樂部統一進行安排。考慮到中國足球的實際情況,我們在這方面還是相當寬松的,並沒有非常嚴格地執行。畢竟我們也很清楚,只有媒體與球隊通力合作,纔能實現真正的『雙贏』。
Q:在合同當中,如果球員一方總是受到這樣那樣的限制,給人的感覺就是,雙方的合作,並非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
A:這絕對是一種誤解。打個比方,我們去年跟某球員簽訂的合同當中,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向外透露具體的收入數字。俱樂部的出發點很簡單,我們認為你是明星球員,希望給你一個更高的收入,作為對你自身價值的肯定。但是對球隊中的其他球員來講,也許別人認為你根本就不值這個價錢。一旦這個秘密透露出去了,說不定其他隊員就會想,為什麼在場上的作用我比你大,但你的收入卻比我多,憑什麼我那麼拼命啊?同樣的道理,任何一家企業或者公司,每個員工的收入都應該是機密的吧?應該不會公之於眾吧?所以在那份合同裡明確規定,如果球員泄密,要罰款多少多少;如果俱樂部泄密,同樣也要罰款多少多少。在合同面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是平等的,不管哪一方違約,只要按照合同條款來執行,一二三四,清清楚楚。現在的一個問題就是,很多人在簽合同時,更多關注的,只是自己的權利,至於自身應該履行的義務,卻基本上不當回事。所以纔會在那裡說,為什麼別人都拿到了,我卻沒有拿到。任何時候,權利和義務都是相輔相成的,對球員如此,對俱樂部同樣如此。
Q:前段時間,針對吉祥兄弟的討薪事件,俱樂部官網發表了一份公告,其中特意提到了『契約精神』。
A:我們一直在說,在合同簽訂之前,大家的任務就是吵架,就是討價還價。你可以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觀點,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是一旦雙方達成共識,並且在合同上落筆簽字,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來執行。就像俱樂部在公告裡表達的那樣,一切問題都應該遵照合約行事,任何訴求都應該通過合理的方式表達,而法律與行業規則,也同樣必須被尊重。現在是一個法制社會,任何時候,合同都必須是被尊重的,而契約精神,正是對合同最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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