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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人民檢察》雜志社社長徐建波、湖北省高法副院長王晨、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青、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康均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夏勇、武漢體育學院體育法學教授張厚福等一大批專家學者齊聚漢陽檢察院,對現行法律中體育領域內假球、賭球行為的規制力度、涉嫌罪名等問題進行剖析,目的就是厘清足壇『假賭黑』中的刑事法律問題。
踢假球不拿錢不構成犯罪
打擊足球界的『假賭黑』,足協、俱樂部、球員是何身份十分重要。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青、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晨一致認為,中國足協與足管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其工作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收受賄賂的行為涉嫌受賄罪。俱樂部負責人和教練、球員一樣,都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收受賄賂的行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球員在俱樂部負責人、教練等指使下踢假球,沒有獲利的,不構成犯罪。而事實上,那些踢假球不拿錢的球員十分罕見。
應增設『操縱比賽罪』
王晨認為,俱樂部負責人參與賭球,並通過手中的權利控制球員、操縱比賽,刑法中沒有對這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若以賭博罪處理有所牽強,而且賭博罪最高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制力度也不夠,所以當務之急應新增『操縱比賽罪』或『操縱文體比賽結果罪』。
鄭青認為,『操縱比賽罪』或『操縱文體比賽結果罪』是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以犯罪數額作為定罪量刑主要標准的欺詐類犯罪,其侵害的是文體比賽的公正性、純潔性,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犯罪手段不限於使用商業賄賂手段。專家們認為,增設此罪名可以有效提高打擊假球、賭球行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