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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的今天———1998年3月24日,中國足壇平地一聲雷!
當天出版的《羊城體育》報道:甲A聯賽第一輪廣州松日對大連萬達一役的賽後,廣州松日俱樂部一位負責人投訴,主裁收了客隊(大連萬達)20萬元現金!
這位主裁是誰?就是現在已被警方帶走調查的『金哨』陸俊!這是當時第一家直指裁判黑幕的報道,可以說打響了足壇打假掃黑的第一槍。
只可惜,囿於當時的各種因素,緣於此報道而起的『陸俊狀告《羊城體育》』官司,最終以《羊城體育》敗訴而告終。媒體的輿論陷入低潮,中國足壇的丑惡現象則甚囂塵上、變本加厲……
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原副總編輯王賽茵原來主管體育報道工作,也親自參與了12年前《羊城體育》與陸俊官司的處理全程。近日,他為我們揭開了當年的一些內幕———
陸俊反復強調:官司打不打,關鍵看足協在陸俊決定起訴《羊城體育》後,圈內一些熱心人,包括當時的足協主席袁偉民、國家體育總局宣傳司司長何慧嫻等出面調解,但沒有成功。眾人普遍的反應是:陸俊本人願意和解,但中國足協內部一些人乃至總局高層異常強硬,非要置《羊城體育》於死地而後快。
在一些熱心人士的牽線、幫助下,《羊城體育》曾經兩次在北京與陸俊進行了面對面交談。據參與會面的時任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副總編輯王賽茵回憶,第一次見面時,陸俊不斷強調裁判不好當、報酬低、日子苦、難養家糊口,還要受無辜指責。但他當時是開著一輛小轎車來會面的。12年前,私人小轎車在北京還不普及,陸俊在1997年辭去大學體育教師一職,進入朋友的一家公司做事。對於官司,陸俊當時表示:『我可以重新考慮是否打這個官司,但我得去做做中國足協和有關人的工作。』
幾個月後,雙方在北京第二次會面。陸俊當時仍表示可以考慮撤訴,官司不一定『非打不可』,但還是要做中國足協的工作。
『從兩次會面中我們得知,陸俊並不想打官司,但在他背後一直有一股力量,非讓他打不可。』王賽茵說。
王俊生冷漠又傲氣:你們媒體該吸取教訓此後,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多次欲與時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王俊生見面,均被後者以『沒時間』為由拒絕。一次,得知王俊生出差路過廣州、下榻中國大酒店後,王賽茵帶著同事前往拜訪,希望王俊生出面調解此事。然而,王俊生的態度極其冷漠。在聽完陳述後,他傲慢地甩下一句話:『你們的態度我清楚了,媒體要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啊!』
《羊城體育》原主編范柏祥回憶道,當時通過關系找到中國足協裁委會主任張健強,希望他能夠說服陸俊,但他的態度同樣冷漠,只是淡淡地說一句『試試看吧』。
陸俊勝訴,中國足協不斷包庇假賭黑案件一審時,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沒有采納《羊城體育》提出的『傳喚當事人利彪出庭作證』的要求。由於缺乏證據,《羊城體育》蒙受不白之冤,在報上刊登聲明向陸俊致歉,並賠償陸俊近10萬元。時過境遷,回首此事,王賽茵仍無限感慨。他認為,當時新聞界原本想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力,打擊中國足球的假賭黑現象,卻不料讓中國足協利用法律,調轉槍口,將矛頭對准媒體,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了假賭黑。輿論監督遭遇了阻撓,『我們當時還沒有充分認識到中國足球打假掃黑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不過,《羊城體育》雖然輸了官司,但打假掃黑的正義之舉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健力寶集團於1999年9月28日在廣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集團負責人宣布了兩項決定:第一,《羊城體育》在官司中的經濟損失,健力寶集團將如數予以補償,以鼓勵《羊城體育》的編輯記者吸取教訓,為中國足球的健康發展努力;二,在2000年的甲A聯賽中,健力寶集團出資約20萬元,與《羊城體育》聯合主辦『健力寶2000年公正執法評選活動』,以鼓勵裁判員秉公執法,加強廣大球迷對裁判員執法的監督。羊城晚報記者 林本劍
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常年法律顧問梁彬律師發表觀點: 當年判決『經不起歷史檢驗』●就目前情況看,沒有理由認為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但不能說法院的判決實現了公正。從目前陸俊被羈押的事實可充分說明,法院一審、二審的結果是不完美的,沒有『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羊城體育》並非在沒有任何線索、消息來源根據的情況下,為一己私利惡意貶低陸俊的名譽。《羊城體育》在主觀上是基於輿論監督之正當目的,故其他報社記者的證詞,法庭不應輕易排除
12年前《羊城體育》與陸俊的官司轟動全國,中央電視臺甚至在一次庭審時進行現場直播。最終,《羊城體育》因證據不足敗訴,但如今陸俊卻已被刑拘。回首該案件,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常年法律顧問梁彬律師認為,當年的案件從法院角度而言,采納陸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無疑較為安全、壓力也較小,但司法機關沒有從保護公民憲法性的權利高度去考慮,判決沒能很好地保護媒體應有的正當合法監督權,令人遺憾。
梁彬表示,就目前來看,沒有理由稱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但不能就此說法院的判決實現了公正。從目前陸俊被羈押的事實可充分說明,法院一審、二審的結果是不完美的,沒有『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陸均最終也沒有『贏』得這份判決。如司法、偵查機關最終證實陸俊在該場比賽中有受賄行為,則可以說明《羊城體育》采用了正當的監督方式,但判決沒有起到很好地保護媒體應有的正當合法監督權的作用。就此而言,我們有理由認為判決是不公正的。
在本案中,《羊城體育》曾要求傳訊利彪以及上海新民晚報和廣東南方日報的記者出庭作證,《羊城體育》提供的兩位記者的書面證詞也沒有被采納。
梁彬律師認為,審理本案當時,由於沒有規定強制證人到庭的制度及手段,故法院沒有強制讓利彪出庭。但法庭沒有采納其他報社記者的書面證言是讓人遺憾的。這些證據對《羊城體育》而言十分重要,理由在於:盡管這些證據對證實陸俊是否受賄屬於傳聞證據,不能證明陸俊收受賄賂的事實,但至少可以證明,消息來源人利彪曾向多家媒體及記者講過陸俊受賄的情況,從而證實《羊城體育》並非在沒有任何線索、消息來源根據的情況下,為一己私利惡意貶低陸俊的名譽。故該些證據對證實《羊城體育》在主觀上是基於輿論監督之正當目的,還是為了一己私利的惡意目的刊發文章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法庭不應輕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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