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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證實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楊一民及裁判委員會原主任張建強因操縱足球比賽涉嫌收受賄賂犯罪,經檢察機關批准,予以依法逮捕。作為中國足壇落馬第一人,南勇究竟會受到何種懲處引人矚目。根據法律顧問解讀,由於中國足協特殊情況,南勇等案發前同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和民間團體工作人員兩種身份。在《刑法》中,不同身份量刑標准大不相同,南勇等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是決定其罪名和量刑一個重要因素。
如果南勇是以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原主任兼黨委書記身份定罪,那麼他將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和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南勇的量刑最高可以是死刑!
如果南勇僅僅是以足協原副主席身份定罪,那麼他將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種情況下,南勇的量刑最高僅僅是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