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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郜林認定俱樂部尚未完全支付自己應得的薪水,而申花方面則堅稱,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同樣的合同,卻產生兩樣的理解,分歧就在於當事雙方對於合同內容的不同解讀。
按照申花俱樂部的說法,杜威和郜林這樣的核心球員,確實簽訂了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按照中國足協的限薪規定,與申花俱樂部簽訂的;另外一份,則是考慮到球員的個人利益,以及各種現實情況,默許他們與香港一家公司簽訂的培訓合同。作為見證一方,申花方面負責向香港公司提供球員每年聯賽中的比賽數據,然後由香港公司根據球員的具體表現,決定向球員支付培訓費的金額。『兩份合同都是陽合同,沒什麼拿不上臺面的。今年,香港公司已經根據申花俱樂部提供的數據,支付了球員的培訓費。』
在申花人士看來,既然是合同,自然雙方都存在著責任和義務,都存在著一個按照條款履行合同的問題。『具體的內容不是很了解,但就以比賽獎金為例,同樣是一場比賽,別的隊員為贏球做出了很大貢獻,而你卻連著犯錯,差點讓球隊輸掉比賽,讓你拿跟其他人一樣的獎金,對別人來講,公平嗎?既然有獎勵機制,那麼必然要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再正常不過了。不可能在一份合同中,你這邊全部都是權利和主張,對方卻全是無條件的責任和義務。』
而在球員看來,既然合同當中規定了,而且自己也達到了俱樂部的要求,那麼就應該拿到相應的報酬。對此,申花方面並不認同:『其實很多東西,俱樂部並沒有跟隊員細摳。比方說,合同中規定了,沒有經過俱樂部的同意,球員不得擅自接受采訪,發表對俱樂部、球隊和隊友的評論,否則都要接受處罰。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考慮到媒體的需要,俱樂部並沒有在這些問題上為難隊員,但這並不代表球員的這種做法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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