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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公安機關證實了南勇、楊一民兩位足協高層被警方傳訊接受調查。一時間關於二人因何被調查的各種猜測也層出不窮,法律專家表示:『如果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貪污罪,情節嚴重將可能被判處死刑。』
就在所有人都以為反賭風暴將會偃旗息鼓之時,中國足協兩位副主席南勇和楊一民神秘失蹤。失蹤數天後,警方證實二人已經被警方傳訊接受調查。從王鑫、王珀到尤可為、許宏濤,再到目前的南勇、楊一民,反賭風暴的強度不斷加大。當然,外界紛紛猜測南勇和楊一民因何被警方帶走的同時,也一定非常關心一旦成為事實,足協高層將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接受了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采訪,在節目中,邱寶昌介紹了處罰商業賄賂罪和賭博罪的法規。他說:『如何定罪,我認為主要是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與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進行判決。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以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處罰依據來判處。另外,是否以賭博罪判罰還要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006年6月29日,胡錦濤主席簽發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刑法》第163條修正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另外,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邱律師解釋說:『在這裡面,人員的身份非常重要。如果涉案人員是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委派到其他地方但身份屬於國有公職人員從事受賄罪的要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實際上第三百八十五條相當於對貪污罪的處罰,像第三百八十三條還有死刑的可能,貪污10萬元以上,可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第三百八十五條對於受賄罪的處罰比照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進行。』
至於為什麼會對國家公職人員有如此嚴重的處罰條款,邱律師說:『其實,這也要看犯罪者的身份,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犯罪性質等等。如果被定為貪污罪懲罰會非常嚴厲,因為這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有時候即便是收受賄賂,但是因為身份不同,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同。』
南勇和楊一民已經符合了國家公職人員這一條件,至於究竟是否被警方定罪,還要看進一步的調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定罪將會受到重罰。 (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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