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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眾多足壇重量級人士突然之間莫名其妙的與外界失去聯系之時,前遼足十連冠時期隊員呂東的罪名已經正式確認。因為涉嫌坐莊、參與賭球被正式起訴,並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經過審判最終宣判呂東獲刑入獄,具體是幾年的刑期目前尚未得到司法部門的確認。
2009年4月,呂東被遼寧省警方正式拘捕,不過呂東與後來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的足壇人士不同,例如王珀、尤可為等人是因為操控比賽而被警方帶走,罪名是『商業行賄罪』。但呂東卻是由於自己坐莊而惹火上身。
據了解,他利用自己在沈陽開始的一個酒吧坐莊,由於與大連的很多朋友關系密切,很多大連人也在呂東這裡下注。2009年4月,呂東涉案就是因為警方在大連抓獲了一批賭球的人,他們在落網之後就供認出自己賭球是在呂東這裡下注,因此警方順藤摸瓜抓捕了呂東。因此,呂東的獲刑與楊旭、王珀、王鑫、尤可為、許宏濤、劉宏偉等人被捉的性質並不一樣,呂東是因為涉嫌坐莊、參與賭球而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原來的刑法規定,賭球被歸入賭博罪,量刑相對就比較輕,一般的處罰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賭球尤其是網絡賭球開始增多。2006年,刑法修正案把賭球從賭博罪中分離了出來,單獨設立了一個罪,叫『開設賭場罪』,無論是組織網絡賭球,還是參與網絡賭球,都是這個賭球網絡中的一個環節,這就和開一個賭場的性質是一樣的。一般的開設賭場罪,量刑和之前的賭博罪一樣,但是如果情節嚴重,則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呂東的獲刑罪名與反賭風暴抓捕的足壇人士最終被宣判的罪名有著實質性的區別。目前,呂東所獲的刑期具體為幾年還沒有得到司法部門的確認,最輕為3年、最高為10年。(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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