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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轉會規定》中,對球員保護的力度與范圍大大增強。第一個例子是,在『第二章第四條業餘球員轉會變更為職業球員』的條款裡,明確規定:『未在規定的注冊期內辦理轉會手續的,從轉會手續辦理之日起一年後,方可參加中超、中甲、中乙比賽(入選國家隊、國家U23隊及國家U19隊的業餘球員除外)。』
這個規定體現出中國足協對特殊人纔的照顧:入選國字號的球員即使沒有注冊,只要轉會到新的俱樂部,也可以馬上打比賽。現階段,國內球員注冊人數越來越少,尤其是青少年球員。為了保證他們踢上球、讓其盡快成纔,足協破例不受原規定限制。而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不少入選國字號青少年隊伍的球員因踢不上球,就此離開足壇,造成人纔浪費。
第二個例子是,新《轉會規定》明確規定:『若俱樂部解散、破產、無能力維持正常活動或不再在中國足協注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冊資格),則與俱樂部有工作合同的球員自動成為業餘球員,並在俱樂部屬地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注冊。』而原規定則是:『如因俱樂部解散、破產,或因俱樂部不再在中國足協注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冊資格),無法參加全國性正式比賽的職業運動員要求轉會時,俱樂部不得拒絕,也不得以轉會費爭議限制運動員轉會參加比賽。』
很顯然,如果再出現武漢退出這種情況,新的規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球員的利益。當初李瑋鋒轉會水原三星時,武漢方面依然索要了轉會費;而今後再出現類似的情況,球員就可以直接走人。
第三個例子是,新的條文更堅決地打擊欠薪。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俱樂部違反工作合同約定,連續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超過3個月,並因此發生爭議且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依法認定,則該球員可在俱樂部屬地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注冊為業餘球員。』而原規定則是『拖欠球員的工資獎金超過5個月。』針對這一條,原來國內不少俱樂部的做法是:獎金照常發放,但工資卻是一直拖欠著,甚至一年年底纔發一次工資。而新規定不僅時間由5個月變成了3個月,而且明確規定是『工資或獎金』,增加了一個『或』字,這就使得俱樂部不可能再像過去那樣只發獎金不發工資,或是只發工資不發獎金。因為任何一項沒有按規定實施,球員就可以申請成為業餘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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