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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協最初在擬定新的轉會規定時,確實考慮『一次性到位』,實施自由轉會——只要球員與國內俱樂部的合同到期,就可以自由走人,而且准備在2010年全面實施。但草案一出臺,便遭到了國內俱樂部的一致反對,一大理由就是『此舉完全打擊了投資人的積極性』、『中國足協根本不考慮投資人的利益』。
這讓足協不得不有所顧忌。中國足球職業化要繼續下去,離不開足球老板們的支持,而一旦全面接軌,很有可能會令俱樂部的資產一夜之間化為『零』。因為球員完全掌握了主動,只要稍微不滿,可以說走就走,這對俱樂部建設無疑是毀滅性打擊。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足協對最初的方案進行了調整,暫緩實施『自由轉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即將下發的《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轉會規定》)中,有專門的條款對付那些不與俱樂部簽約的『老賴』球員。在第九十六條『特別條款』中規定:『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冊期結束前,球員所屬單位有權重新與所屬球員簽訂不低於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員所屬單位要求簽訂時,球員必須同意,否則取消該球員注冊資格。』
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時,球員可不與原屬俱樂部重新簽訂合同:一、球員有意進行國內轉會,且轉會雙方俱樂部及球員就轉會條件達成一致的;二、球員有意進行涉外轉會,且原工作合同到期並符合FIFA轉會規定要求的;三、俱樂部違反工作合同約定,連續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超過3個月的。而球員與俱樂部合同的最短期限,『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該賽季結束,最長期限為5年。』
足協沒有強行推行自由轉會,而是強調在本賽季合同到期後,俱樂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於本賽季的工作合同,球員們就得續簽。此舉無疑是對俱樂部的一種保護,球員們不能以轉會其他國內俱樂部為威脅,『賴』著不和俱樂部簽約。
不過也有人認為,這條款並不是保護俱樂部的。『千萬不要以為,這樣的條款是完全站在俱樂部一邊,俱樂部在簽訂合同時,也是要冒一定風險的。』一位俱樂部負責轉會事宜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道,『首先,俱樂部必須是要高於2009年的待遇來與球員續約;其次,按大家的慣性思維,俱樂部肯定是要簽長約,最好是5年。但對俱樂部來說,這也是一種冒險。』
當然,這樣的條款是對付『賴皮』球員的,卻並不妨礙球員轉會國外俱樂部。一旦球員不願意與俱樂部簽約,而決定到國外去效力,則按照轉會規定中的第七十二條辦:『球員和其所在俱樂部因工作合同而引發的爭議,應依照《FIFA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和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處理。兩者內容相抵觸時,國內轉會依據中國足協相關規定為准,涉外轉會依據《FIFA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為准。』換而言之,球員依然可以像周海濱那樣,以自由轉會的方式到國外去效力。
在新《轉會規定》中,也存在著與FIFA轉會規定中不相吻合的地方。最大的區別顯然就是『自由』不徹底:FIFA規定球員與原俱樂部合同期滿後,可以自由加盟任何其他俱樂部;而中國足協的規定是,原俱樂部只要提供不低於上賽季的新合同,球員就不能單方轉會國內其他俱樂部(但可以轉會國外俱樂部)。此外,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中國特色』。
一、第六十九條中規定:『球員只有在合同到期後,或合同將在3個月內到期時,纔可與新俱樂部商洽轉會。』而FIFA的有關規定是『合同將在6個月內到期時』,球員可以接洽其他俱樂部。
二、國內不少地方有不重視青少年球員的培養,而是『借隊』參賽。為此,規定的第四十條明確寫道:『按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足協有關全運會、城運會交流規定,自2010年起,參加全運會的代表隊引進跨省交流的球員不超過5名;城運會的代表隊引進跨省交流的球員不超過3名。除上述情況之外的業餘球員,轉會不受時間和名額限制。』這也是為了讓各地方更重視後備人纔的培養,是有利於中國足球的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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