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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消息,聯賽結束後,轉會立馬成為中超的新聞。各家俱樂部在關注心儀的球員,而球員們則緊盯相關條款。據悉,2010年即將出臺的中超轉會新政,給球員送來兩大利好消息,一是球員如距合同到期不超6個月,即可買斷合同、自由轉會,二則主要針對板凳球員,如其代表球隊參賽場次(俱樂部參與的比賽)少於10%,就可以此為由提前終止合同。但球員通過此條款提出轉會,需要進行經濟賠償,具體賠償的費用,將由其和俱樂部共同協商。
按足協初步設想,在國際轉會糾紛越來越多、中國球員留洋也日趨頻繁的情況下,2010年轉會新政將百分百接軌FIFA。但俱樂部發表意見時,認為足協應顧及他們的利益,他們表示應繼續設保護期。經多次反復研究後,足協取消了原有保護期,制定了一條利於俱樂部的特別條款:2010賽季首次轉會期結束前,各俱樂部與運動員間的工作合同未到期的,俱樂部有權以不低於原工作合同的條件續簽合同,合同期限不超過2年,運動員不能反對。因年限只有2年,這個保護力度也非常有限。
過去幾年,曾出現一名球員單賽季究竟可代表幾家俱樂部參賽的問題,在新轉會制度中,足協按FIFA規定特別說明:在同一賽季中,球員至多能注冊為三家俱樂部的球員(不得同時)。其間,他只能代表兩家俱樂部參加官方賽事。但如果球員轉會前與轉會後的賽季重疊(即賽季為跨年度,賽季開始在夏天/秋天,而在冬天/春天結束),此球員也可代表第三家俱樂部在相關賽季打官方比賽。但前提是球員必須完全遵守前兩家俱樂部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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