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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忘帶一套球衣,深圳隊很可能被扣除3個聯賽積分,保級形勢將因此變得更為嚴峻。未來在聯賽全部結束時,如果深圳隊恰好因為缺少了這3分而遭遇降級的話,那就真成了『一件球衣引發的血案』。
刑法理論中有所謂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刑罰輕重應該與罪行大小相適應。無論輕罪重判還是重罪輕判,都是有悖於這一原則的不公判決。那麼在針對深圳隊做出處罰決定時,足協是否考慮到了『罪刑相適應』的問題呢?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深圳俱樂部的確在這一事件中存在著錯誤,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後果。且不說上海申花當時經歷了漫長的等待,就連那些守在電視機前的球迷,也在那個下午浪費了不少時間。包括我在內,相信大多數人都認為深圳俱樂部需要為他們的過錯付出代價。但關鍵在於,這種代價是否應當高昂到被扣除3分的程度?
如果將目光僅僅聚焦在本次事件上,或許很難衡量出處罰的孰輕孰重,那麼不妨讓我們來尋找一個參照對象:2004年10月,在客場挑戰沈陽金德的比賽中,北京國安在第79分鍾集體退場,采取了『罷賽』這種極端的措施。不久之後,足協宣布了對於北京國安的處罰決定,除了判決比賽以0比3告負、罰款30萬元之外,還有額外的扣分處罰。那麼到底扣掉北京國安多少分呢?不多不少也是3分。
把這兩起事件放在一起進行比較,然後再用刑法理論進行剖析,就會得出一些很有趣的結論。首先從主觀的意圖來看,深圳隊忘帶球衣的形式應該算是『過失』,北京國安的主動罷賽顯然應該被歸為『故意』。那麼我們都知道,在針對同一罪刑的判罰過程中,過失犯罪的量刑通常都要比故意犯罪輕得多。
再來看看事件所造成的後果,由於深圳隊忘帶球衣的緣故,導致比賽被推遲了大約一個小時。但無論如何,這場比賽總算還是得以舉行。至於2004年的那場比賽,在遭到北京國安的罷賽抵制之後只能無疾而終。僅就造成的後果而言,深圳隊也明顯在當年的北京國安之下。而在刑法理論中,犯罪後果的危害程度也會成為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
也就是說,無論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後果,由深圳隊所引發的這場『撞衫風波』,都及不上當年北京國安的『罷賽風波』。可是在進行處罰時,足協卻做出了相同的裁決。根據普通人的邏輯來看,這兩個裁決中至少有一個存在問題,要麼就是當年存在著偏袒北京國安的行為,要麼就是現在故意要拿深圳來開刀。更何況,同樣的三個積分,對於當年的北京國安完全無關痛癢,卻讓如今的深圳感到了切膚之痛。這樣一個處罰決定,恐怕會引發外界對於足協公正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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