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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依據行政法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原理,還是從監督行業領域中公共權力的需要出發,都要求將足協、籃協這樣的自治性組織納入司法審查對象
據近日《檢察日報》報道,因為對中國足球協會對李瑋鋒停賽8場的處罰不滿,武漢光谷足球俱樂部宣布退出中國足球超級聯賽,並准備起訴中國足協。
10月7日,武漢俱樂部被中國足協取消注冊資格。然而經過幾天研究,律師團表示:找不到可以起訴中國足協的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上賽季NBL聯賽(全國籃球聯賽)冠軍廣東鳳鋁籃球俱樂部也遭遇『CBA聯賽准入門』,在中國籃球協會組織的投票中,慘遭淘汰。鳳鋁俱樂部向國家體育總局提出行政監督申請,已近半月,總局仍無回音。
在中國兩大主要球類的最高級別聯賽中,一個被取消注冊資格,一個被投票出局,前者欲走司法途徑而不能,後者取道行政監督而不可,兩起體育糾紛案的背後,共同折射出一個困惑:在行業自治的背景下,如何尋求行業領域內法人組織的權利救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此類糾紛能否納入法院司法審查范圍,確實存有爭議。根據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一般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訴訟法第2條)。至於像足協、籃協這樣的自治性組織,雖然出於行業自治的需要而行使相當程度的公共權力,但其公權力行為損害相對人權益後能否被法院審查,行政訴訟法卻無明確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章受案范圍,采取了列舉和排除相結合的方式規定了法院司法審查的案件種類,其中並無此類行業組織行為。而且從立法的條文規定看,通篇都以『行政機關』作為涉案主體,對這些並不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業組織並無涉及。在這種立法設定下,要以『民告官』的形式狀告足協,首先就面臨著足協不是『官』的障礙。
其實早在2002年,長春亞泰俱樂部因不滿中國足協處罰,也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以『涉及行業自治,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印象中,首都的法學家還為此專門召開過一個座談會,討論足協的法律地位和其行政訴訟的被告資格問題,與會的學者多認為,中國足協應是一個享有公共權力的體育社團法人,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當具備行政訴訟被告資格。
學者的觀點並非空穴來風。在行政法上,我們判斷某個組織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首先需要確定其是否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而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達,行政主體早已不局限於國家的行政機關了,一些行業性組織承擔了大量原本是政府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責,並借由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獲得了相應的公共權力。對於這樣的組織,行政法上稱之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而且,這種學理上的共識也在司法實踐中也獲了得支持,近年來我國一些法院對『學生狀告高校』案件的受理,就足以證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對此類組織違法行使權力造成相對人損害的行為,理應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更重要的是,對於倡導『行業自治』的公民社會來說,司法審查是對行業公共權力進行監督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維護行業內部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保障。體育糾紛中,足協的官員總是拿出『行業自治』的擋箭牌,拒絕司法審查的介入。先不說中國的『行業自治』到底有幾分成熟(與國外相比,國內的行業自治顯然帶有強烈的行政化色彩),單從法理上看,這些行業領域內享有一定公共權力的組織,一旦套上自治的光環,就果真能『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嗎?要知道,在西方行業自治發達的社會裡,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如律協、醫協等,經常會被訴諸法庭。因為法治的要義之一就是,只要有公權力存在的地方,就蘊含著侵犯私權的危險,就需要國家供給司法監督和救濟機制。對於行業自治欠成熟的社會來說,這種司法監督和救濟機制就更顯得不可或缺。
可見,無論是依據行政法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原理,還是從監督行業領域中公共權力的需要出發,都要求將足協、籃協這樣的自治性組織納入司法審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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