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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翔向前妻索要女兒的撫養權和房產等一案有了結果,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女兒由黃健翔自行撫育,其前妻對女兒有探視的權利;位於朝陽區建外SOHO的房屋一套及地下車庫第一層的停車位一個歸黃健翔所有,黃健翔向前妻支付購房貸款56848元。
黃健翔稱,在女兒的撫育問題上,前妻一味拖延推托,制造麻煩,他每次探視或者接孩子,都要在前妻的百般刁難之下忍氣吞聲,給他本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庭審中,孫女士就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提出反訴,要求黃健翔償還其離婚後所付銀行貸款56848元。
法院認為,黃健翔與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守。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故對黃健翔要求確認其對女兒的撫養權及要求取得建外SOHO的房屋及車位的所有權,法院予以支持。孫女士對女兒有探視的權利,黃健翔應當向孫女士支付其所付的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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