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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揚揚的足球明星范志毅欠貸案有了初步結果: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范志毅和他的妻子李蒨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歸償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計人民幣720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義向交行申請數額為740萬元的個人商鋪貸款,用於向經銷商上海天悅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上海川黃路222號四層建築面積1500多平方米的商鋪。雙方約定以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貸款期限10年。當月18日,范志毅與妻子李蒨又以抵押人身份與交行簽訂《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將川黃路商鋪向銀行做抵押,作為740萬元借款的抵押擔保。合同載明的抵押物擔保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以及因借款人違約而產生的各項費用。交行於合同簽訂當天向范的銀行賬戶發放740萬元貸款。
在履行還款義務的過程中,范志毅陸續向交行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近60萬元,此後便開始不再如期履約。銀行在經多次催討無果後向上海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范志毅按約歸還欠款並償付由此產生的逾期利息,同時以登記抵押的房屋對相關款項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庭上,原告先後出示與范志毅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借款憑證、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等證據,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對此,范志毅的代理律師辯稱:范志毅是受天悅公司委托纔向銀行借款並在空白合同上簽名的,並非真正的借款當事人。范本人也從未收到過銀行放款,亦未向銀行還款。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范志毅辯稱『自己並非借款當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交行與范志毅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的行為構成違約。鑒於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交行有權宣布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范志毅立即償還所有本金並支付利息,此行為並無不當,范志毅理應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范志毅歸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借款本金6981410.31元;償付至2005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289905.09元,以及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逾期利息。
法院還判決,如果范志毅到期未履行,原告有權將涉案的川黃路商鋪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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