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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南京消息(特派記者劉欣):為了激勵運動員,參加十運會的各代表隊紛紛給獲獎運動員進行精神、物質獎勵。天津代表團也將對獲得十運動會金牌的運動員予以數十萬元的現金獎勵。有的企業為了樹立品牌,精心打造了各種精美禮品,用於獎勵天津健兒在十運會上獲得金牌的運動員。那麼,對於這些獎金、獎勵,運動員又如何繳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障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運動員、教練員取得的獎金是以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頒發的,則這部分獎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單位發放的的獎金應按偶然所得征繳20%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以獲獎方式取得的房屋權屬的要繳納契稅。
如天津市人民政府給在十運會中獲得金牌的某運動員獎勵數十萬元,那麼該運動員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運動員取的獎金、獎勵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單位頒發的獎金、獎勵以及企業的獎勵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實物獎勵(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折合成人民幣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天津某企業給天津隊獲金牌運動員獎24K純金獎牌一枚。經評估機構評估24K純金獎牌一枚折合人民幣2萬元。該運動員要繳個人所得稅=20000×2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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