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將遼寧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稱遼足將北京作為主場期間,在其處租賃比賽場地,現拖欠租金和違約金,請求法院判令遼足支付奧體中心的場租和違約損失金共計人民幣257萬元。
據奧體方面介紹,遼足曾於2003年將北京作為中國足球甲A聯賽的主賽場,於2002年2月21日與奧體中心簽訂了一份《體育場租用合同書》,合同中約定,遼足租用奧體的體育場地及比賽中所需的各種設施(如房間、燈光、廣告牌等),用於中國足球甲A聯賽的主賽場(每年14場),租期為3年,即2002年至2004年底,租金標准為2002年每場8萬元、2003年每場為9萬元、2004年每場為10萬元,雙方還約定,若遼足提前撤離解除合同,要按場租和場數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奧體中心的損失。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奧體中心為履行合同,投入專款350萬元增建了場地燈光,用60萬元補、修、維護比賽草坪和維修設備,以達到中國足協所規定的標准比賽場地的要求。但2003年5月,遼足在欠交租金後,提前撤離場地。奧體中心認為遼足已經出現違約行為,雙方多次協商卻未果。奧體中心方面的負責人稱,雙方均應依約行事。現在遼足單方違約,給他們在經濟上造成了重大的損失。目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