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王聖元與高峰撫養費糾紛一案,終審判決駁回王聖元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高峰於2004年9月起每月給付王聖元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至王聖元十八周歲止的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納文於2001年3月29日在遼寧省沈陽市生育一子,即王聖。自王聖元出生後,由王納文自行撫養至今。現王聖元以曾用名王鼎權之名入托,托兒費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足球運動員,月收入人民幣1.2萬元,此後至今無工作。王納文於2001年7月28日,以其個人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沈陽市大東支行貸款,購買了位於沈陽市東陵區文化東路33—3號232號的住房一套,建築面積為136.044平方米。
一審法院判決後,王聖元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含混不當為由上訴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高峰支付住房費21.8萬餘元(即王納文購房款的一半)、其他費用的請求與原審相同,共計44.3萬餘元。
二中院認為,王聖元要求生父高峰支付撫養費,理由正當。但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所酌情確定高峰應定期支付撫養費的范圍和數額並無不妥,當事人應自覺遵照執行。對於王聖元過高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另需指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