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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4年走上職業化道路,到第11個年頭的2004年,罷賽首次現實地出現在了中國足壇。早產的中超聯賽,缺乏足夠的配套措施,致使中超元年的中國足球走火入魔,罷賽、假球、賭博、關聯,都嚴重危害著中超聯賽。修改《中國足協紀律處罰辦法》,中國足協就是為了打擊上述現象淨化聯賽秩序。
紀律處罰辦法修改的主題,就是加大對各種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對嚴重危害中超聯賽的罷賽、關聯、賭球、假球等現象都制定了明確的重罰措施。同時,為適應中國足協對下屬專項委員會的調整,紀律處罰辦法裡增加了對新設的道德和公平競賽委員會作用的條款。
關於罷賽的處罰規定,在原來的紀律處罰辦法裡是第二章處罰第三節對延誤比賽、棄賽、罷賽、非正常比賽的處罰裡的部分內容,而且其處罰包括:罰款、判對方本場比賽3比0獲勝、扣除不少於3分的積分、降級、取消轉會資格、取消注冊資格和其他處罰等七種。而此次修改後的處罰辦法將把關於罷賽的處罰規定單列出來成為獨立內容,對罷賽的處罰也減少為降級和罰款、取消注冊資格、其他處罰三種。從今年開始,敢於在比賽中罷賽的俱樂部至少也將受到降級和罰款的處罰。
對於不正常比賽的處罰,新的紀律處罰辦法增加了這樣的內容:經中國足協道德和公平競賽委員會認定俱樂部(球隊)有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和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的,對其處罰也按照對罷賽行為的處罰一樣的嚴厲處罰:降級和罰款、取消注冊資格、其他處罰。
俱樂部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參與假球和賭球的,一旦經道德和公平競賽委員會認定,將取消當事者足球從業資格,對俱樂部(球隊)則處以降級或開除出聯賽的處罰。
對於在比賽中指責圍攻裁判的運動員、教練員和俱樂部工作人員,修改後的紀律處罰辦法對責任者的停賽處罰力度加重,停賽場次比原來增加。一家俱樂部的工作人員、教練員、運動員,如果屢教不改,多次發生鬧事違紀事件,新紀律處罰辦法規定,對該俱樂部也進行處罰。
為取得不正當利益有作假行為(如虛報年齡,偽造合同等),運動員給予停賽一年,取消其轉會資格的處罰;教練員給予停止工作一年以上處罰;俱樂部則處以罰款、降級、取消注冊資格的處罰。
收到通知但是不參加國家隊集訓的運動員處以停賽一年以上的處罰;對俱樂部則給以罰款、扣除聯賽積分、取消注冊資格的處罰。如果收到通知不參加國家隊集訓卻參加了俱樂部隊比賽的運動員,將被取消代表俱樂部隊參賽資格。在集訓期間被國家隊開除的運動員,將給以罰款、停賽、取消國內外轉會資格的處罰。
紀律處罰辦法還增加了對俱樂部拖欠球員、教練員、工作人員工資的處罰內容。俱樂部拖欠工資達3個月以上,將被處以罰款、扣除聯賽積分、取消注冊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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