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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徐明、羅寧乃至張海今天到會,閻世鐸昨晚表示『在相同的改革目的下,我們和俱樂部有足夠的理由聯合起來』。對改革派可能發起的新一輪『攻勢』,足協所做的准備也僅僅是依靠中超章程的框架,因為中超章程中已經涵蓋了改革內容。
投資人最看重的『管辦分離』中足協現有官員的地位問題,足協的對策是依據中超章程中設立中超辦公室的規定,在八個辦公室設置中,足協將會騰出大部分空間交給俱樂部或者是社會招聘形式進行。不過,足協將肯定會派現有官員參與到某些辦公室當中,即佔有一定比例,但並非全部由足協官員擔當。
在成立中超公司方面,足協與羅寧的提議有諸多相交叉的地方。羅寧第一種方案就是『直接把中超委員會轉變成中超公司』,即由中超委掌舵並對未來的中超公司實現具體管理。足協對中超公司的展望如出一轍,在昨天下午的討論會上,郎效農就提出以公司的模式運作中超委員會,這實際上就是羅寧的想法。但縱深一步看待,這實際上也是在中超現有章程中存在的,只是在中超元年沒有執行而已。而郎效農所提的第二種方案,即派出代表接管福特寶業務,把中超資產以中超委員會的名義招標,或者委托某些具體俱樂部運作。這與羅寧的第二種方案本質上也是一樣。足協某官員說:『其實這樣做,足協會更加舒服,按著這種模式建立中超公司後,以後就是由中超公司向足協交錢,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俱樂部向足協要錢,足協可以減輕相當的壓力,何樂而不為?』
不過,在中超公司的設立上還是存在著一些法律上的障礙。由於我國公司法與英國不同。中超在成立公司時不能仿效英足總的有象征意義股份,因為中超無形資產只佔20%,在我國現有法律下不能像英超那樣由英足總以『1元錢』的形式進入公司。丁寧寧等足球圈外的代表認為,中超公司有一個實際的控制權,無論誰來管理中超公司都只是參與不是擁有。只有中國足協具有擁有權,這是不可分割財產。而以現有的福特寶為例,雖然屬於代理性質,但由於該公司本身的注冊資本不很高,依據相關法規,中超動輒高達每年上億元的進帳都將被視為利潤,這在相當程度上都屬於國有資產的流失。
投資人所提出的28條改革方案,足協許多官員都已經閱讀過,雙方並沒有原則性的分歧。某官員的話很有代表性,他說:『其實投資人的提議絕大多數都沒有離開中超章程的大框架,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次改革只是由於足協對中超章程貫徹得不到位,這是具體執行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這纔算是真正實現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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