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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奧運會上中國健兒戰績不俗,舉國為之振奮,尤其是各位金牌得主的家鄉,又是放鞭鳴炮、敲鑼打鼓,又是集會慶賀、設宴擺席,很是隆重熱鬧。
在奧運會賽場後方,另一場『賽事』也在緊鑼密鼓地上演著:重獎奧運金牌得主(含教練員,下同)。當地政府的反應一點也不比當地群眾慢,除了在第一時間發賀信、致賀電外,還紛紛宣布重獎措施。其他各地也不甘落後,紛紛向媒體公開重獎辦法,近日分別出臺了單項、綜合或連環獎勵政策。盡管方法、方式各異,但有一個共同點:都表態獎勵標准會高於上一屆。如此算來,據說有的省、市的奧運金牌得主累計獎金(含豪宅、汽車等折合)將超過200萬元。可以想象,我國奧運代表團凱旋後,這種慶功、重獎活動將會達到一個高潮,並會保持一些時日。
在四年纔辦一次的世界性賽事中拿冠軍、奪獎牌,確實不容易,既能為國爭光,又能提高民族凝聚力,慶祝一下、獎勵一些也在情理之中。可是,凡事都得有個『度』,層層獎、連環獎,是否都有依據呢?不能說這些議論都是吹毛求疵,不能說這些擔心都是多管閑事。
我國的競技體育,有一個與許多國家不同的顯著的特點:運動員、教練員的吃喝拉撒一切開銷全由政府給包攬了。也因為如此,長期以來對冠軍的獎勵也主要體現在精神上。1950年代容國團拿第一個世界冠軍後,為照顧他來自香港,纔僅將工資提至每月百元左右;1960年代莊則棟3次拿世界冠軍,月工資只被提至80元;1980年代許海峰拿第一個奧運冠軍後還將金牌拍給了中國革命博物館,排球『五連冠』郎平們先後拿到的獎金也不過是區區幾千元。到了1992年,國家體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報請國務院批准,出臺了對奧運獲獎選手的重獎辦法,標准為金牌8萬元,銀牌5萬元,銅牌3萬元。在四年一度的最高級別的重大賽事上為國爭了光,這個獎勵標准也還是適度的。在當年的巴塞羅那奧運會上,我國選手一舉奪得16枚金牌,躍入前4名;在當時的氛圍下,除國家獎勵外,各省、地級政府層層加碼,使有的冠軍收入竟超過百萬元,重獎奧運金牌得主由此開了先例。
這種情況近些年有愈演愈烈之勢。到了2000年悉尼奧運會,金牌得主的獎金個個超過100萬,有的甚至高達幾百萬。特別是在今天熱切期待2008年中國將做奧運東道主的大背景下,據權威人士透露,各地方政府對本屆奧運會金牌選手的獎勵都將大大超過上屆。不是說現在不能重獎奧運冠軍了,而是現在做什麼都更應講究規矩方圓了。如果說來自國家的獎勵還有據可查、有規可依的話,那麼來自運動員原籍貫省、市、地甚至縣、鄉諸級政府以及父母所在國企、街道的獎勵,是依據什麼規矩呢?據我的考證,並沒有什麼一定之規可循。比如前幾年西部某全國摔跤冠軍,獲獎後家鄉縣裡的父母官一高興,慶功會的酒桌上當場就宣布獎其一套住房。可政府並沒有房子啊,怎麼辦?事後只好從一家國企調撥了一套,搞得這家國企不少三世同堂的老工人怨聲載道。
從嚴格意義上,政府盡管可以管錢、可以花錢,但它不能創造利潤,因此本身並沒有錢;政府的錢來自於工廠、企業、農村、農民、商戶等勞動者和納稅人,所以說政府不能亂花錢。『依法治國』的口號我們提出好幾年了,行政許可法也於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了,今後政府作決定、列開銷,首先應該掂量掂量:我有這個權力嗎?這是否違法?運動員奪金牌、拿冠軍,確實可以凝民心、鼓士氣,民企、外資、私人及社會團體,給些錢財獎勵一下,也順理成章;但政府不能將其提昇到無限高的地位。畢竟,那只是一種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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