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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超』的臨近,中國足協近日作出了大幅度提昇黑衣法官執法報酬的決定。每位主裁判每場執法將獲得3000元人民幣的收入,助理裁判也有1000元人民幣進賬。而在去年的甲A聯賽中,主裁判每場執法的報酬是1000元人民幣,助理裁判是700元人民幣。
很明顯,中國足協此舉是想借高薪來防止『黑哨』的出現。筆者以為中國足協的這種做法效果不大。為什麼這麼說呢?其原因有二。
其一,中國足協的所謂的高薪並未達到能夠管住『黑裁判』們伸手拿『黑錢』的界限。就拿浙江綠城捅出的『黑裁判』龔建平來說,在執法一場比賽前就一下子收受了四萬元賄賂款,這個數字可以抵裁判吹當時的甲A聯賽40場比賽的薪酬了!即使現在中國足協給主裁判的薪酬提高到3000元,也只提高了區區的兩千,『四萬比三千』,這個比較誰都明白哪個大。所以,提高了2000元薪酬並不能滿足一些『黑裁判』的貪欲。由此,中國足協開出的如此的高薪想要管住『黑裁判』,筆者以為不太可能。
其二,中國足協試圖以『高薪養廉』來防止『黑哨』的出現,這種做法固然有一定效果,可卻並非治標治本的手段。我們一提起香港政府的廉潔高效,就會用一個詞來形容概括,即『高薪養廉』。於是,『高薪養廉』仿佛成了一種治理腐敗的模式。殊不知香港政府在出臺『高薪養廉』制度的同時,還出臺了許多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要有公務員膽敢以身試法就一定會遭受身敗名裂的下場。所以,『高薪養廉』並不能作為一種治理腐敗的單個手段而存在,它需要有嚴厲的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來輔佐。
筆者以為,要防止『黑哨』的出現,關鍵要靠嚴厲的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所以說,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纔是管住『黑哨』的治標治本的手段。
筆者呼吁,盡快制定出臺裁判執法的相關條例和法律法規,用法律來治理『黑哨』,以淨化賽場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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