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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7日獲悉,針對國奧3月20日比賽中印度裁判的問題,中國足協雖然沒向亞足聯提出上訴,但已通過相關渠道反映了情況。一位足協官員說,這是為將來著想:『我們也知道比賽結果不可能更改,但我估計,那名印度裁判會受到亞足聯內部處理。』
和馬來西亞的比賽結束後,國奧隊內部有一種意見是,必須向亞足聯上訴,由於上訴應在比賽結束後2小時內做出,加上知道上訴也無法改變比賽結果,足協最終將上訴改為向亞足聯裁判委員會反映情況。
一位足協官員告訴記者,就像一些國內俱樂部以前一樣,上訴肯定是沒有用的,當值主裁判來自印度,本來就很少出來執法比賽,上訴也沒有太大意義。『足協陳述情況的目的是,向亞足聯裁判委員會說明裁判的失誤,讓亞足聯在委派比較公正的裁判執法我們今後的比賽。』他說:『我們的失誤在於沒有在中場休息時去適當警告裁判,哪怕是警告一下第四官員,也不會出現嚴重的漏判。向亞足聯反映了情況後,國奧3月27日主場和伊朗隊比賽時,來自阿聯酋的主裁判再沒有出現過類似錯誤。』
1996年之後,張健強在亞足聯裁判委員會的『強勢出擊』,讓亞足聯徹底改變了對中國球員的看法,不再認為中國球員在場上是最不尊重裁判的。此後,張健強出任亞足聯裁判委員會副主任,使中國足球不再像以往那樣屢吃裁判虧。但到了2002年,隨著張健強角色的轉換,他失去了在亞足聯裁委會的的職位,足協當時曾推薦現任主管裁判的技術部副主任李冬生接替張健強。但由於李冬生主管裁判工作的時間太短,亞足聯對他的履歷和外語能力都不太了解,於是中國最終無人在亞足聯裁委會任職,而裁委會的重要性僅次於競賽委員會。正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印度裁判纔敢於在國奧的主場『撒野』。
附: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根據奧運規程第15章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同意亞洲足聯裁判委員會的提名,由印度1號足球裁判斯瑞施尼瓦森·舒裡希帶領的4人裁判組到武漢,執行中國國奧隊與馬來西亞國奧隊的B級國際比賽。
查找近25年以來中國各級國家隊國際比賽的裁判員,印度裁判只有在尼赫魯金杯賽上主哨過中國隊的比賽。亞洲杯或奧運預選賽中國隊所遇到的印度裁判,都是擔當巡邊員。在2002年亞洲足聯的換屆選舉中,原國際裁判納戈被現任亞洲足聯主席哈曼提名,在7名候選人中投票後名列第4成為裁判委員會第2委員。中馬之戰對本組出線隊的影響有限,印度裁判執法也沒有違反奧運足球規程15章第28條第1款的回避規范,所以納戈自然而然要把本國的最佳裁判推薦出來。
主裁判施尼瓦森·舒裡希(SrinivsanSuresh),1965年5月3日出生,1990年開始足球裁判,1997年成為國家級裁判,1999年成為國際級主裁判。在南亞運動會足球錦標賽、南亞金杯賽上,舒裡希是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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