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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權利本位及程序正義——關於遼足艱難邁進中超的法理思考
一、不得不說的理由。
首先,我們有責任就遼足衝超事件,給關心中國足球,尤其是關注此事件的人們,包括遼沈球迷一個交代。
其次,近一個月來,我一直就此事拒絕媒體的采訪,但仍然不斷看到關於我講話的報道。這次我親筆撰文,就是為了保證可以真實地表達我的想法,且文責自負。再次,最近媒體對中超之爭事件有大量報道,包括有很多評論,但能夠涉及問題本質,發人深省並對中國足球的發展富有建設性意義的好文章並不多。或許是未能把握全部內情,或許是只聽到了一邊倒的聲音,但無論如何也與人們在法律意識、法律思維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理論誤區有關。我在本文中會談論一些法理問題,其目的既在於支橕我的關於某些問題的結論,同時也希望能給別人有所啟迪。
二、必須從傳統法律思維方式走向現代法治思維方式。
傳統法律思維方式與現代法治思維方式的區別表現在很多方面,有助於辨析本案例的可列出下述要點:
1、傳統法律思維方式以義務為本位,強調責任優先;現代法治思維方式以權利為本位,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優先保障個人、法人應享有的權利。
2、傳統法律思維方式重實體,輕程序,追求所謂的絕對公正;現代法治思維方式則重程序,輕實體,承認人及其現實生活的多面性和時空有限性,承認社會系統的自組織性,強調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司法效率和時效,追求程序正義優先的相對公正。
3、與上述相應,一般人所具有的傳統思維方式在涉及法律認定時,習慣於將對某個實體問題的是非、真假、善惡的定性判斷,作為對整體問題或過程問題下結論的最終依據,甚至於是唯一依據;而現代法治思維方式則要求嚴格按程序和規則系統來判定某個實體問題對整體問題和過程問題的影響程度,與此相應,對過錯的處罰裁量也必須適當有據,道德倫理判斷服從於按既定程序進行的規則判定。
現代法治思維方式的確立是一個漸進過程,是個人及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不斷走向成熟的過程。
如果有人認為,你違法了你就肯定喪失了應得的權利;或者有人反復強調,你違法了你就得進監獄;甚至於有人不斷地拍著黑皮包,聲稱只要不達他的目的,隨時可把別人送進監獄時,從寬容的角度去評價,我們只能將其看作是法律意識不成熟的表現,或法盲的另類表現。要知道,進監獄意味著對有罪的判定,國家的法律條例有幾千部,我們每個人都可能在一定場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有罪卻只有一部刑法,而且只有司法部門纔有權對罪與非罪作出判定。在此,我們也不得不提醒一下:當這種人已不是在私下場合,而是在公共媒體上反復針對某一具體法人強調這些看法時,是不是已涉嫌侵犯該法人的名譽權呢(除非是眾多媒體一同杜撰了有關談話)?
三、中超資格法律文件有效性認定和采信的規則體系。
按中國足協的設計和規定,除成績之外,中超達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實際情況的考查和驗收,二是對法律手續的審核。前一項任務,已於去年9月全部完成。後一項任務,則最終延續至今年3月6號。在對中超文件法律手續的審核中,中國足協貫徹了現代法治原則,制訂了比較規范的程序和規則系統。這一點從2004年2月21日中超審核公告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強調是行業標准審核,而非法律性裁定。所以,就其實體內容而言,最終發言權只在中國足協自己。除非中國足協自己不按既定的程序和規則辦事,從程序正義的原則上纔有可能涉及法律。
第二,對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認定和采信,以政府職能部門的文件為准。從這種意義上講,只要任何一家俱樂部的屬地政府支持該俱樂部進入中超,而且在效率上不發生違反時效的問題,這方面就不應成為障礙。
第三,規定了公示期,並允許各俱樂部在公示期內可以對其他俱樂部所提供文件的有效性進行質疑並提供有效證據。個別俱樂部正是按照這一原則對遼足進行質疑的。
第四,如果質疑有效,且導致3月6日前該俱樂部不再能達到中超標准,將對其中超資格予以撤銷或變更。這是符合現代法律文件審理原則的,既允許揪錯,也允許糾錯,但都必須在規定時效內完成。
四、遼足過錯實情及其對中超資格的影響。
遼足的過錯在於給中國足協提供的與萬林合作的基地產權證涉假。具體情況是:2004年1月6日遼足收到中國足協臨時通知,要求必須將原萬林集團的產權證直接辦到合作的遼足基地公司名下,並在互檢之前提供給中國足協。經遼足與萬林集團協商一致,雙方規定了各方的責任和權益保證措施,並隨即開始在政府國土部門辦理產權出讓手續。在這當中,萬林集團答應我們盡可能按時辦出產權證。但由於春節及程序原因,客觀上已不可能做到。於是,在互檢日期將至之前,他們將自己原有的土地證改成基地公司名字後提供給了我們。萬林集團董事長是個講義氣、重承諾的漢子。萬林集團對遼足的支持是有目共睹的:雙方合作基地已有3年歷史,客觀上保證了遼足平時訓練的需要;為達到中超在法律上的要求,雙方於2003年7月成立了合作公司;這次又應足協要求到國土部門辦理了土地出讓給合作公司的手續。涉假當然不對,但由於原有權證是萬林集團自己的,正式手續已申辦,下來的新權證實際上仍屬於自己,涉假動機只是為了履行承諾和不耽誤遼足衝超。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兩人同居3年了,這次又辦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暫時沒下來,而愛人又急需證件到單位去分房,於是將原來和前妻的結婚證改成現在愛人的名字提供給對方。所以,這種涉假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毫己利己、專門利人(利於遼足)的行為,充其量是『善意過錯』。當然任何人也不可能憑借這種涉假證件去否定實際存在的婚姻事實和已辦理的婚姻登記了。
對過錯的辯解是沒有意義的,人們會見仁見智,得出各自的道德評價。現在我們需要討論的是:這種涉假對遼足中超資格會帶來什麼負作用。按照前述中超資格審核規則理應得出下述結論:
1、涉假權證已不能證明遼足符合中超資格;
2、涉假權證不可能否定在政府已辦理的合法手續;
3、但如果這種可以證明遼足達到中超標准的其他手續,不能在規定時效裡提交給中國足協審核和采信,按規則遼足將出局。
所幸的是,遼寧省政府主管部門對遼足中超達標高度重視的態度和及時介入體現了效率,在規定的時效期限裡調出原始檔案和開具了政府職能部門的證明材料,上報給中國足協,並通過了中國足協嚴格依程序和規則進行的審核和采信。
從現時的程序和規則看,遼足有過錯而大難不死還是由於兩個僥幸:一是中國足協在規則系統中未規定涉假即出局的罰則;另一是由於提供質疑有效證據的個別俱樂部,給我們留下了重新提供能證實自己達標有效文件的時間。就局部理論上講,如果個別俱樂部在2004年3月6日24時前提供相關質疑證據,既保證了自己證據的時效性,又使對手失去了糾錯的時效性,那麼鹿死誰手就很難說了。
五、個別俱樂部獲證遼足過錯的途徑和手段。
最近有媒體報道了一個近似於天方夜譚的故事:一家俱樂部的負責人突然有一天在郵箱中發現了一包文檔,裡面是由遼足內部人員提供的證明資料。只有白癡纔會去論及這個故事的真實與否。但探究一下敘述此故事背後的動機卻是有意義的:是對關於手段的道德價值的自覺,還是已經意識到與司法介入手段相關聯的背後,有可能涉及到更為重大的法律問題?
個別俱樂部獲取否定遼足中超資格證據的途徑主要是兩種,一是私下行為,通過這種行為獲得了我們和萬林簽署的各種協議書,及某兩名商人與萬林集團董事長的談話錄音(真假至今未證實)。另外在2003年底,沈陽有家集團公司曾與萬林協商以200萬1年的價格將整個萬林基地租下來(據傳這家公司與該俱樂部股東有項目合作或股份合作,但我們未予以證實,特此說明)。這些行為顯然屬道德評價范圍。
另一種途徑是:個別俱樂部於2月13日在其所在地區法院,以我本人在媒體上說他們破壞遼足與萬林合作,毀壞了該俱樂部名譽為由起訴遼足,使該區法院對遼足的中超文檔資料,包括銀行資金往來審核了一通。這種行為既涉及行業規定,又涉及法律規范,我將在下面分別論述。
六、程序正義之一:行規對於維持系統正常運轉的意義。
按照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行業規定,足球俱樂部相互之間是不允許起訴的,有衝突必須提交足協仲裁。實際上,在競技體育領域中,所有的行業管理協會都有這樣的規定。
有人撰文認為,個別俱樂部之所以會輸,是因為足球圈內太黑太髒,別的俱樂部怕自己的丑事也被暴露,所以不能容納它。甚至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行規豈能顛覆法規?解釋諸如此類的問題,必須弄清行業規定與法規的關系及行規的獨特意義。
任何行業規定都是與現行法規相容不悖的,否則行規就失去了合法性。與此同時,行業規定又包涵了自己行業的專業內容、特有屬性和特殊需要。
個人和社會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首先要解決做什麼的問題,然後纔會涉及不能做什麼的問題。行規的獨特意義和基本功能就是維護本系統的正常運轉。足球行業如果連中超聯賽都打不了,侈談其他問題又有何意義呢?
在行業內部解決成員之間的衝突,可以將不良因素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最低限度。從社會治理原則看,有時對不良因素的不負責任的批評和傳播,對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其對該行業所造成的傷害,遠比不良因素本身要大得多。
法院是最後說理的地方,而作為公共資源的司法力量不具備介入所有行業內部衝突的人力、物力和專業判別能力。無論是行政審批或司法審理,凡涉及行業標准方面的實體問題時,都會參照行業規定。
行規不可能排斥法規,但肯定排斥簡單的司法介入。我以為,司法對行業的介入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行業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發生衝突且不能調解時;二是行業內部規定和標准涉嫌侵犯或不能保障成員的法定權利時;三是行業不能履行自己制訂的程序和規則,缺乏程序正義和行業自我約束力時。
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自行引入司法介入來解決行業內部衝突,屬於程序違規。它的危害性主要在於:一方面,它否定行業規定的合法有效性和行業管理權威,從而也就會對行業的正常運行造成損害;另一方面,它直接違反了程序正義原則。以這次中超審核為例,足協將其定性為行業標准審核,而非法律性裁定。但個別俱樂部通過司法介入對遼足進行了一次法律性再審。從現代法治強調的程序正義原則來講,足協只應在下述兩種做法中擇一:或是讓所有俱樂部,包括引進司法介入的俱樂部,全都經歷一次法律性再審;或是對違反行業規定並導致違反程序正義原則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張和證據,一律不予受理和采信。前一種做法是任何一個行業協會都不會采納的,而後一種做法則已成為國際上行業管理通行的慣例。當然,任一個行業協會都不可能剝奪自己成員將問題訴諸司法的權力,但如果經處罰仍屢禁不止,行業協會可以請其出局。這是行業處罰的最高級別,也是維護行業管理權威和維持行業正常運轉的必要手段。
當然,要讓中國足協在維護行業權威和落實行業規定方面,就認識和實踐上都達到同樣高度,在目前情況下是有相當難度的。
七、程序正義之二:『公權力』違規介入『私權利』系統,是涉嫌違憲的『公害』!
今年的憲法修改草案明確提出了人權問題,這標志著以權利為本位的現代法治過程的深化和現實化。而保障社會主義基本人權的重要課題之一,就是如何防止『公權力』不按程序和規則對『私權利』領域的介入。
認真反顧一下自己的生活,再仔細環顧一下周圍的家人、親朋、好友、同事的生活,你會發現幾乎每天都有可能與謊言、虛假、過錯、過失甚至違法行為等打交道。那些對社會、他人權益構成損害的,當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反之,對於那些未涉及傷害他人權益的負面因素,你及你周圍的人肯定能以平坦的心情予以容忍和接受,因為這纔是真正的現實生活。這時如果有人以道德的理由,如糾正負面因素、淨化社會的理由,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介入你及周圍人的生活領域時,你能夠容忍、接受並不感到如芒在背嗎?假如不是個人,而是某個擁有權力的機構這樣去做,你可能已不是如芒在背,而是時刻惶恐不安了。這個通俗的例子表明,人們可以最大限度地容忍具體過錯,但絲毫不能容忍對私權利領域的無端侵入,無論你以多麼冠冕堂皇的道德理由。
個人行為對他人權利領域的侵入,畢竟是能力有限的,過度行為會承擔法律責任,被侵犯者也會意識到尋求社會保護。但『公權力』,尤其是司法權力不按程序和規則對『私權利』領域(包括個人、法人)的介入,所造成的對人權的侵犯,對社會主義法制的踐踏,對公正、正義的褻瀆,是怎麼評價也不為過的。而這一點卻往往未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甚至麻木不仁。實際上,『五七反右』和十年動亂年代,之所以發生那麼多在今天看來是不可思議的事,從法律角度看,『公權力』可以不受制約地介入私權利領域,人權得不到保障,難道不是根本原因之一嗎?
法官個人發生過錯甚至違規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們能夠容忍的。但如果一級司法部門有意違規介入私權利領域,後果及其危害則是極為可怕的,因為它構成了涉嫌違憲的『公害』,從而動搖了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根基。
以上是對關於法治的重要課題之一的理論探討。至於個別俱樂部以遼足涉嫌侵犯其名譽權的名義,啟動其屬地某區法院介入對遼足的法律審定,其過程中有無強行立案之嫌?有無管轄權之爭議?有無取證內容與訴訟無關之行為?有無辦案人員與原告同吃住、同取證涉嫌違規?有無出動十餘人、數輛車在沈陽某高級酒店住上十餘天,非正常揮霍公共資源之行為?有無出動十餘人,帶著警戒和空白拘留證,一會兒要封政府職能部門辦公大樓,一會兒要抓人之行為?有無造成非管轄權范圍內政府部門不能正常辦公並導致該地區社會不安定因素之後果?
證實有關事實並作出決斷,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全國人大或中紀委的權限。遼足需要決斷的問題在於:是否有必要啟動相關程序及何時啟動相關程序?
中國職業足球的歷史事實不只一次地證明:那些連行業規定都不能遵守的個人或俱樂部,是同樣不可能嚴格依法律程序辦事的。其之所以開口閉口必言法律,充其量是他們暫時具有不受節制地運用屬地司法權力資源的能力。回想一下2001賽季作為『假球事件』主角之一受處罰後對中國足協的起訴,再看看今天對遼足的起訴及其真實作為,都不過是在重復著把司法權力當成手紙揣在兜裡,想擦嘴就擦嘴,想擦屁股就擦屁股的做法。但所有善良的人們都會堅信:敢於打開『潘多拉』盒子放出『公害』魔鬼以達到損人利己之目的的人,其最終結果有可能是害己並禍及魔盒主人。
八、程序正義之三:艱難決斷使中國足協經歷了一場現代化法治洗禮。
個別俱樂部對遼足過錯的質疑被證實後,我們所做的除了按規則在法定時效裡提供可證明遼足達標的有效性法律文件供中國足協審核和采信以外,就是如何將涉假在道德層面上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而且盡力避免傳統思維方式對執行中超審核程序和規則的影響。在這當中,我們與足協負責人交流意見時所提的唯一希望是:依法辦事,依既定的中超審核程序和規則辦事。
涉假是件越描越黑的事。所以中國足協負責人在道德評價的層面上傾向於質疑俱樂部,是可以理解的。但遼足幸運的是,中國足協始終貫徹了依法辦事的原則,並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以達到程序正義的現代法治原則。這些措施包括:
——按中超審核第二條准則,由俱樂部屬地政府直接出面對遼足中超資格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與否給出結論。
——按中超章程由中超全委會在全面了解遼足及質疑方提供的全部相關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討論並表決。
——為慎重起見,又組織了中超常委重新進行了認真討論。
——由中國足協律師出面,對質疑方所提出的其他質疑問題,包括遼足增資擴股的政府批文和資金往來逐一予以核證。
——組成大型律師團,按標准和程序對遼足中超資格及相關問題進行了會審。——最後由足協主席聯席會議綜合各方意見作出決斷。
我了解得不一定全面,但通過媒體報道,上述程序應該是屬實的。
所以,當有的俱樂部負責人認為已穩操勝券時,是由於他們在按傳統思維方式得出結論;當他們對自己未達目的惱羞成怒且無法理解時,也是由於他們仍然在按傳統思維方式判斷整個過程;他們有能力無節制地運用屬地司法資源服務於自己,卻無法理解現代法治的精髓,並以為所有的人都仍然和他們一樣,用同樣的思維方式去思考和作出結論。孰不知這是個人的悲哀還是法律的悲哀。
所以,當默默注視著現代法治的精神已超越傳統的道德判斷而成為法律實踐時,我們確信自己已穩操勝券。同時我們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知道,中國足協由於堅持了程序正義原則,已使自己在法律上立於不敗之地,而無須顧及別人如何發難。
九、並非題外話:中超准入系統設計可否進一步完善和科學化?
任何一種行業都有自己的獨特規律和根本標准。競技體育的根本標准只有一個,就是競賽成績。
遼足是目前國內唯一具有50年歷史的老牌俱樂部,也是國內目前唯一獲得過甲A十連冠和亞俱杯冠軍的俱樂部。
遼足是目前所有職業俱樂部中,唯一弘揚地域品牌,與股東品牌和產品無任何關聯關系,唯一在稅收和土地政策方面未得到當地政府的任何優惠,完全靠自身經營維護自己生存和發展的股份制俱樂部,並在同以大型國有企業或強勢民營企業為背景的職業俱樂部的不平等競爭中,始終在成績上維系著強隊的地位。
建國以來,遼足為國家隊輸送了近百名國腳。就現時阿裡.汗所帶國家隊來說,李鐵、張玉寧、鄭智、肖戰波、肇俊哲等上場主力中近一半出自遼足。
遼足的榮辱歷來為遼沈廣大球迷和全國媒體所高度關注。2002年遼足主場遷移北京,2003年遼足冠名北京三元,均引發了遼沈地區的社會動蕩和全國媒體的爆炒。象遼足這樣對中國足球做出過如此巨大貢獻和具有獨一無二的光榮歷史的俱樂部,居然有可能並非由於成績,而是由於中超某一達標辦證過程中的瑕疵,導致被排除在中超聯賽之外,而且伴隨整個過程的,是個別俱樂部違反行業規定及其所在地法院非常行為所合作上演的鬧劇,難道不應引起我們作更深層次的思考嗎?
我並非遼寧人,我所代表的大股東也是北京的一家企業。所以,盡管我肩負管理遼足的責任,但每當我身處遼足榮譽陳列室時,或每當我從遼寧省體育運動學院那幅『金牌工廠、冠軍搖籃』的牌匾下面穿過時,都會油然而起一種對遼寧體育、遼寧足球及其背後眾多遼寧體育工作者的肅然起敬。所以,當一方面人們在指責中國足球頂級聯賽為燒錢機器,另一方面又有人在狂呼:遼足沒錢就別玩中超,窮人必須出局時,我不能不為某些中國人在人格上的二重分裂感到悲哀!
中超聯賽的實施必定會對中國職業足球的發展產生重要意義,但中超標准有待於完善和科學化。在此過程中,必須尊重競技體育的根本規律和國際行業標准,必須尊重現狀,必須尊重現有主體的權益。我以為,可否將標准分成多個層面:有作為充分條件的前提性標准(如成績和梯隊),有作為必要條件的後置性標准(如基地和權證),有作為轉換條件的制約性標准(如工資、獎金的拖欠),有作為鼓勵和提倡的補充性標准(如黨支部的設立),等等。這樣纔能合理地將現實與未來目標相結合,將中國文化與國際准則有機相結合。
十、遼足最終勝出的根本原因之總結。
其一,我們有幸處在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不斷深化,現代化法治觀念和思維方式不斷深入人心的時代。尤其是中國足協在中超審核全過程中,始終堅持了依法辦事、貫徹程序正義的原則。
其二,遼寧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遼足中超大業的高度重視和支持的態度。
其三,社會各界,尤其是萬林集團公司對遼足的全力支持和無私奉獻。『瑕不掩玉』,無私的動機即便有過錯,也會得到社會的諒解、理解和寬容。遼足與萬林的合作前景將會越來越好。
其四,公道自在人心。在此過程中,對於什麼是小是小非,什麼是大是大非;什麼是利己不損人的行為,什麼是損人利己的行為;什麼是可以容忍和糾正的實體過錯,什麼是危及行業系統正常運行的程序違規;什麼是個別性道德問題,什麼是普遍性道德危害等,人們都已通過自己的大腦和手臂給予了明確回答。
結束語: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有一本書對我的人生態度有很大影響,那是西方著名思想家房龍所著的《寬容》。電影《手機》中張國立扮演的角色也有一句名言:『做人要厚道』。我也以為,厚道載德,厚道載物,厚道載人。
遼足有過錯,但此錯可改,知錯即改,故遼足在人格上不輸。
遼足多難,但遼足厚道,故歷經磨難而彌堅。
我們會尊重所有人的權利,包括犯過錯、有隱私的權利。我們會在自己家中做該做的事,包括糾正自己的過錯。
與此同時,我們不知道別人會乾什麼,也不可能去乾涉別人說什麼和做什麼,人永遠只能自己對自己最終負責。但無論怎樣,古人有一句話是不會錯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偶然的原因使我進入遼足後,我認識到必須做三件事:一是讓遼足回歸遼寧,二是在政府支持下把遼足帶進中超,三是把遼足的股份最終還給遼寧企業。前兩項有幸不辱使命,第三項今年已無法完成。
作為一個注定成為遼足及中國足球界過路客的人,我希望遼寧省政府能給遼足以更多的支持,並衷心祝願:
遼足,一路走好!
中國足球,一路走好!
遼寧足球俱樂部執行董事張曙光
2004年3月20日1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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