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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采訪的過程中,曲樂恆的律師胡安潮闡述了他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引起雙方爭執的幾個焦點問題:一、這個案子適用什麼法律?二、賠償應該參照什麼標准?三、是不是曲樂恆的所有傷害張玉寧都要賠償?四、張玉寧的賠償能力是多少?出於開庭前必要的審慎,胡安潮並沒有對自己所提出的這四個焦點問題做出回答。隨後,記者采訪了張玉寧的律師、遼寧盛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為林,她對這四個焦點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記者:曲樂恆所提出的近574萬元的賠償是否合理?
張為林:曲樂恆有權提出自己所要求的賠償金額,但法院不會把他的要求作為判決的准繩。
記者:這個案子適用什麼法律?
張為林:這個案子適用的法律應該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因為這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傷害。
記者:賠償應該參照什麼標准?
張為林:當然是交通事故的賠償標准了。
記者:是不是對曲樂恆造成的所有傷害張玉寧都要賠償?
張為林:合理的會賠償,不合理的就不會賠償。
記者:張玉寧的賠償能力是多少?
張為林:只要是法律規定的,法院判定的,張玉寧就一定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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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視點:精神損害賠償要多少是多?
就曲樂恆提出的金額達1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是否適當,記者采訪了兩位法律工作者,他們各有闡述。
金海華律師:曲樂恆索要100萬元的賠償不過分
遼寧華辰律師事務所金海華律師介紹說,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可以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我省高法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是5萬元。但也有例外,幾年前王軍霞就獲得了8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而曲樂恆作為社會的知名人士,索要100萬元的賠償是不過分的。
她說,由於精神利益中不直接包含可計量的金錢財產內容,因此,受損精神利益轉化為一定量金錢時,也只能是個約數,而不可能是完全等值等價。正是由於精神損害賠償的這種特殊性及現行法律的不確定性,使得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有相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以致相當多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往往要經過二審纔能終結,且二審改判給付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與一審判決給付的數額常常相去甚遠。這就需要法律另行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馬希圖律師:百萬索賠100%得不到支持
遼寧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希圖對曲樂恆的索賠數額提出了異議,他認為曲樂恆索要100萬是漫天要價,不符合實際。『100%得不到支持。』
他說,因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的金錢撫慰,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侵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後予以裁定。在前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不得超過20年的當地平均工資總和。當事人可能不了解法律規定,但律師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身體殘疾程度,向當事人建議提出一個較合理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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