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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抗議可口可樂公司侵犯其個人肖像權一事昨日引來了當事各方的反映,可口可樂公司特地發表了『澄清聲明』,而做為當事一方的中體經紀管理公司也聲稱『享有中國男籃集體肖像權是有依據的』,但姚明的全權代理小組『姚之隊』則認為這些聲明缺乏法律依據,更看不到對方『樂意協商』的誠意。
可口可樂聲明很無辜
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在獲悉姚明發表抗議聲明之後,於昨日也發表了就贊助國家男籃及有關肖像使用權的聲明,聲明承認該公司已推出首款印有中國男籃國家隊隊員(姚明,郭士強,巴特爾)肖像的紀念包裝,但作為中國男籃的贊助商,根據贊助合同及中國籃球協會及其商務權力代理機構中體經紀管理公司的授權,該公司有權使用3名或3名以上的中國男籃球員之整體肖像於產品包裝或廣告上。這個包裝設計符合贊助合同給予該公司的權利,並由中體經紀管理公司審核和批准。聲明的最後也指出:『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無意令任何一個隊員不快。因此,我司樂意與中國籃球協會,中體經紀管理公司及姚明的經紀人一同商議,以期澄清有關贊助合同給予我司的權利』。
可口可樂公司代表李小筠也表示:『我們的產品都是根據贊助合同生產的。所有的圖片都是中體經紀公司提供的,最終設計也是中體經紀公司批准的。他們是官方指定的中國男籃商務代理。我們使用的是合同規定的中國男籃整體肖像,不是一個運動員的個人肖像。所以,說我們的產品侵犯了肖像權,我們感到很無辜。』
中體強調有據可查
負責中國男籃商業推廣的中體經紀管理公司昨日也再次強調,他們與可口可樂公司在為期3年的協議期內,可口可樂公司的相關產品享有中國男籃集體肖像的使用權。據中體廣告公司總經理王奇介紹,中體公司所獲得的這個使用權是『完全有根據的』,『首先,國家體育總局曾於1996年發出505號文件,明確指出「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都屬於國家所有」,姚明作為國家培養的國手,自然也不例外;其次,我們與中國籃協簽署的相關合同裡,也明確制定了「有權使用國家男籃三名及三名以上隊員的集體肖像權」的條款;再說,使用只有三名隊員的集體肖像權也不是中國特例,大多數奧委會國家都有類似規定,相關部門對運動員集體肖像權的使用可以是三名,只有美國在集體肖像權方面是五名。』。據悉,中體經紀公司目前已經准備好了相關材料,以應對可能會出現的訴訟,『他們要告的話,我們自當奉陪,但除非姚明退出國家隊,否則我們還是會繼續使用包括姚明在內的國家隊集體肖像』,一位知情人士這樣說。
『姚之隊』搬出律師說法
姚明的全權代表『姚之隊』則對可口可樂公司以及中體公司的說法有不同意見。『姚之隊』的律師王曉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事實表明,可口可樂方面這一行為是故意的,並以此達到其商業目的的一種偷襲性營銷行為』。王曉鵬律師還特意陳述了以下事實:『第一,在今年二月,可口可樂公司曾與『姚之隊』進行過商業談判,但最終雙方談判破裂。可口可樂公司也未能獲得姚明形象的使用權;其次,今年4月28日,『姚之隊』代表比爾·桑德斯給可口可樂公司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姚明已經與百事公司簽約合作,姚明對可口可樂公司未經授權的一些做法表示強烈不滿。『姚之隊』也多次和可口可樂公司聯系並提出抗議,但至今尚未獲得來自可口可樂公司的積極回應。』。
王曉鵬還強調,『我國法律沒有對集體肖像權作出明確定義,所以,所謂的集體肖像權只能建立在公民個人肖像權的基礎上。因此,可口可樂公司聲明中的所謂包括姚明在內的中國男籃集體肖像權,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對於中體公司方面提到的一些『材料』,『姚之隊』的一位成員還指出:『這些材料根本沒有法律效益,也不能作為法律根據來使用。當然,我們不是要針對中體公司或是有關方面,我們只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不願意得罪有關方面』。但面對目前雙方各執一辭的局面,這位成員馬上話鋒一轉:『如果可口可樂公司不采取有力措施糾正其行為,那我們也不怕,不管屆時官司輸贏如何,對姚明都是一個好事』。據『姚之隊』介紹,他們給予的最後期限是5月22日,如果看不到可口可樂公司采取的糾正行為,『姚之隊』肯定要采取進一步的行動,不排除把可口可樂公司告上法庭,屆時起訴將在姚明的戶籍所在地上海進行。
目前當事各方在准備一場官司的同時,也希望最好能避免對簿公堂,據知情人士透露,此事已經驚動了高層,畢竟打官司的話,對哪方都不好,所以此事最後很有可能私下協商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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