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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記者收到一份來自『姚之隊』的署名『姚明』的聲明,在這份聲明中,姚明要求可口可樂公司立即將印有自己姓名和肖像的宣傳品收回,並表示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糾紛起源於目前市場上熱賣的一種瓶身上印有姚明、巴特爾和郭士強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樂產品。幾天前,姚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只和百事簽了約,對可口可樂未經他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表示反感。隨後,百事公司於5月12日宣布,百事已和姚明簽約。
面對百事可樂的舉動,國家男籃的商務總代理中體公司在11日發給記者的一篇新聞稿中說,可口可樂早已和中國男籃簽約,在3年的合同期內,可口可樂公司相關產品享有『中國男籃惟一專用運動飲料』的稱號,還擁有中國男籃的整隊肖像使用權。
當時,姚明的中方代理人陸浩曾告訴記者,雙方正在就此事進行協調。昨天下午,記者就收到了來自『姚之隊』的署名姚明的聲明。
就此,記者再次采訪了中體開發公司,『雙方到目前仍在協調,但我們不明白章明基為什麼要給媒體發這樣一個聲明。』該公司負責宣傳的劉雲說,『我們也在尋找相關的法律條文以及國家體育總局的文件。可以肯定的是,我們絕對沒有觸犯法律,章明基所說的是姚明的個人肖像權,而我們使用的是國家隊的整體肖像權,這兩個概念是不能混淆的。而根據國際體育法,3個人就可以代表一個團隊。』
而姚明的經紀人,『姚之隊』的負責人章明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想說明的是,這是姚明和可口可樂之間的事情,和中體公司沒有關系,和中國男籃也沒有關系,千萬不要把這事和籃協牽扯起來,這樣會對姚明很不利。』
『我想說明的是,不要說3個人,就是100個人都沒用。』章明基說,『可口可樂是英格蘭國家足球隊的惟一指定贊助商,但他們是在得到了一共5到6名球員本人授權的情況下纔可以使用他們的肖像權。而姚明從來沒有授權可口可樂,他們就沒有使用姚明肖像的權利。』
附姚明的聲明:
『我簽約與百事可樂,而非可口可樂。我簽約和百事合作是因為我相信百事是一個優秀的、值得尊敬的公司。我從未同意將我的姓名和肖像用於可口可樂產品的商業推廣,我對可口可樂公司未經我同意將我的姓名和肖像用於其產品的商業推廣表示強烈的抗議。我要求可口可樂公司立即將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關產品及其宣傳物品收回,同時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姚明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姚明本人未授權可口可樂公司,也未授權任何個人、公司或組織許可可口可樂公司使用姚明個人肖像及姓名。可口可樂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為其產品進行商業推廣。如在2003年5月22日可口可樂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糾正其行為,姚明將采取進一步的行動來保護其本人的合法權益。
----姚之隊(姚明全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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