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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1月1日,我們有必要對2002年最轟動中國體壇的『黑哨』案作一最及時最新鮮的追蹤。
2002年12月31日,『黑哨』嫌疑人龔建平的指定代理律師王冰接受了記者的電話采訪,他表示案件隨時都可能由檢察機關的認定階段發展到人民法院的立案階段。也就是說,今後的一段時間內,龔建平案隨時都可能開庭審理。
管轄問題撲朔迷離王冰首先告知了他了解到的最新事態發展:『目前龔建平的案子,已經由宣武區檢察院審結,他們作出了有罪的結論,並已經將相關卷宗材料和起訴狀交給了宣武區人民法院,這就是我向檢察院打聽出來的情況。』而宣武區法院還沒有作出立案審理的決定,『為什麼呢?我了解的是因為法院就案件的管轄問題提出了異議。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地點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或者居住地,而龔建平的家在海淀區,所謂犯罪地就不好說了。』王冰補充說,『我認為法院對管轄問題提出異議是正當的,之前我就對此有過疑問。
目前法院正在逐級向上匯報審批,等待關於這個問題的結論。』一旦立案十天開庭王冰說,無論是哪個法院,一旦接受了宣武區檢察機關的起訴狀,就將進入立案審理階段,『按規定,法院立案後的10天,就可以安排開庭審理。』『審理階段一般是1個月,但可以延長2個半月,檢察機關還可以撤回起訴,補充調查1個月,最多可以審理6個月,必須得出審結結論。』
王冰表示,目前他的重點工作也將在這個備受關注的案子上,他將盡量去問有關方面案子的最新進展,一旦立案,他就可以展開審理階段的三個工作:查閱卷宗、會見當事人、調查證據。
『黑哨』受賄不是瀆職昨天有媒體對這個案件進行了獨特的分析,認為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將使得『黑哨』最高可判死刑。
不過王冰對此說法感到十分荒唐:『我們應該仔細研究人大剛剛通過修改的法律條款。』這一司法解釋將瀆職罪的主體定義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不過王冰認為:『這條是對瀆職罪的主體定義,而「黑哨」行為與瀆職根本是兩碼事,目前檢察機關認定的是受賄問題。瀆職罪最高可判死刑,目前為止,「黑哨」當然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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