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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浙江省體育總局公開了一封發自收了『黑錢』的裁判的悔過信。近日,就『按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足球裁判收『黑錢』如何治罪?李書福及宋衛平等行賄裁判是否要坐牢?及吉利狀告中國足協名譽侵權的起訴,法院是否不應該受理等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佛山的李勁松律師。
裁判收『黑錢』不是受賄
李勁松律師首先提出了一個記者聞所未聞的新視點,他認為,在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中,的確只有兩類人可以構成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一類是《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另一類是涉及商業賄賂行為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而足球裁判從事的裁判活動只是業餘工作,他們甚至和中國足協都沒有直接的律屬關系,顯然不屬於上述兩種犯罪主體的范疇。所以,裁判收『黑錢』的行為不是受賄犯罪行為,無法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李勁松律師指出,由於收『黑錢』的裁判收的是『黑錢』,他可以肯定收『黑錢』的裁判不會依法就自己這筆巨額收入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他也肯定地認為,收『黑錢』的裁判偷稅數額佔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因此,如果按一場比賽裁判要收『黑錢』6萬元(浙江綠城俱樂部老總宋衛平所說)來計算的話,那麼收了『黑錢』的裁判至少應該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對那些收受『黑錢』以百萬元來計的裁判來說,可能將面對終身監禁甚至更高的處罰。
宋衛平等會不會坐牢?
李勁松律師認為,如果宋衛平、李書福等僅行賄了足球裁判,而沒有行賄足協的官員的話,由於足球裁判收『黑錢』的行為不是受賄犯罪行為,因此俱樂部送『黑錢』的行為也肯定不是行賄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以行賄罪追究宋衛平及李書福的刑事責任。
足協『家規』沒有法律依據
李勁松律師認為,中國足協與俱樂部是平等主體。他指出,其實,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十七條已明確寫清『中國足球協會、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一律平等』。
李勁松律師說,天河區法院受理吉利俱樂部起訴中國足球名譽侵權案是合法的,但若多收受理費則違法。吉利俱樂部日前以侵犯名譽權為由狀告中國足協,起訴本身是成立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名譽侵權糾紛案件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時只需進行程序性的審查,即該案是否確實屬於名譽權糾紛,法院立案時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只有在開庭時纔需進行實體審查。而且,相信吉利俱樂部也不會在起訴狀中主動告知法院說『雖然中國足協沒有法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但它有該行業協會有關章程規定的行業管理權,自己進入該行業時,已認可中國足協具有該種行業的管理職能』,自己曾與中國足球協會議定『中國足球協會各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中國足球協會、其它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提出申訴。』
李律師介紹說,雖然國際足聯的章程上也有國際足聯內部的糾紛只能在國際足聯內部解決的條款,但我們知道的博斯曼法案就是歐足聯被告上法院後輸了官司,中國足協『足協章程規定了行業糾紛只能在內部申訴而不能訴諸司法機關』的家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能嚇嚇不懂法的人。
足協『專職主席』都是『黑戶』
李勁松律師說,很奇怪,足協官員們如今還敢將中國足協的章程捧出來視作自己的護身符,這簡單是自欺欺人。相信這些官員及各俱樂部和地方足協恐怕還沒發覺:中國足球協會章程恰恰是能置『這些自以為可獨斷專行的足協官員們於被剝光之地』的法律武器。
李律師指出,按中國足協章程有關條款來判斷,中國足協的專職主席們,目前全都是『黑戶』主席,因為他們並沒通過『合法授權』,其權力來源於違章『黑箱』操作。因為,自1993年11月開始試行的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中已明確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足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中國足球協會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中國足球協會的每一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可派兩名代表參加代表大會,但僅有一票表決權: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別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中國足球協會主席在充分民主協商後,由代表大會進行等額選舉產生』『專職副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代表大會通過』。很顯然,足協主席副主席按章程必須是來自會員代表、且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纔合法有效。但是,眾所周知,中國足協成立8年來至今還沒有舉行過一次全國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