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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廣西足球俱樂部與廣東宏遠足球俱樂部經營合同糾紛案,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法院對於廣西足球俱樂部狀告廣東宏遠俱樂部在2000年全國足球甲B聯賽第十三輪比賽中『消極比賽』,違反合同一事,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2000年全國足球甲B聯賽是中國足協組織的全國足球體育競賽運動。根據《體育法》,在中國足協組織、管理的甲級聯賽中『消極比賽』,應屬違反體育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中國足協對2000年甲B聯賽享有行政管理權。由此,2000年甲B聯賽第十三輪中,廣東宏遠足球俱樂部是否『消極比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未作具體規定,體育仲裁機構依法享有最終認定權,中國足協享有行政處罰權,而法院沒有最終認定權。
法院認為,廣西足球俱樂部所出示的報紙報道和評論、比賽錄像節選、球迷聯合簽名材料等一系列材料,不能夠直接證明體育仲裁機構已作出『廣東宏遠隊「消極比賽」』 的生效裁定,也不能夠證明中國足協已對廣東宏遠俱樂部 『消極比賽』進行了處罰。因此法院對原告訴稱廣東宏遠隊『消極比賽』的事實,不予認定。基於『消極比賽』的事實不能認定,法院駁回廣西足球俱樂部的訴訟請求,判定廣西足球俱樂部在規定日期償還所欠廣東宏遠俱樂部的各項費用。
兩方俱樂部均委派律師全權代理,當事人沒有出庭。法庭宣判後,廣西足球俱樂部的代理律師拒絕發表任何意見。廣東宏遠俱樂部代理律師認為,法律以事實說話,法律是公平的。(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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