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受傷誰擔責 《民法典》的『自甘冒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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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 編輯:劉欣 2021-01-08 14:09:09

內容提要:什麼是『自甘冒險』? 律師阮梅珍對『自甘冒險』條款進行了解讀……

2021年開年後,有一件新生事物將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那就是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從高空拋物到離婚冷靜期,7編1260條,幾乎囊括人們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而對於運動愛好者來說,也有一則條款十分值得關注,那就是『自甘冒險』條款。

什麼是『自甘冒險』?它將產生什麼影響?

記者聯系到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阮梅珍,她對『自甘冒險』條款在老百姓日常文體活動中可能遇到的情況,進行了專業解讀。

它和老百姓健身熱潮有關

『自甘冒險』條款即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1月4日,《民法典》施行後,『自甘冒險』條款首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70歲的原告宋先生和被告周先生以及四位球友自發約好,打了一場羽毛球比賽,比賽過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一擊重扣擊中了右眼。宋先生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事後宋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等賠償。

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2021年生效後的首次判決應用,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很多網友在這條新聞下面跟帖討論。

隨著近些年生活水平日漸提高,老百姓參與的文體活動越來越多,在日常的打球跑步登山等運動中,也相應產生了很多類似的訴訟糾紛。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處理此類糾紛的做法不一,有些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文體活動的開展,也限制了人們的正常交往。

這不適用『自甘冒險』

但是,『自甘冒險』條款可不意味著只要一方自願參加有風險的活動,另一方就可以在運動過程中徹底放開手腳,完全不顧及對方的身體健康。

阮梅珍律師解讀說:『自甘冒險,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願承受危險的意思,比如參加對抗性的體育競技比賽;第二,這種潛在的危險不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也不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的,且這種危險通常被社會所認可存在或者難以避免的。

也就是說,『自甘冒險』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文體活動,而是限定在對參加者自身條件有一定要求、對抗性較強的文體活動中。比如正常情況下,打麻將就不適用,而踢足球就適用。

那麼問題又來了,足球比賽中一名球員將另一名球員踢骨折了,並領了一張紅牌,也能因『自甘冒險』條款而免於擔責嗎?

阮律師介紹,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司法指導意見出臺,這些都有待於司法實踐的檢驗和完善。她個人認為,通常而言對競技比賽規則的嚴重違反,比如達到紅牌判罰標准的犯規,會被認定存在重大過失的可能性。

這也就是為什麼北京朝陽法院的判決中會明確提及『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如果比賽一方的動作是明顯犯規的,那這則條款可就不是『保護傘』了。

而登山、攀岩、速降等近年來比較火熱又具有一定風險的戶外運動,在參與者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不存在非法盈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具有一定風險的情況下自願參與,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若發生事故,有案例判決其他參與者不承擔責任。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也有法律從事者認為這種情況下適用『自甘冒險』條款。

舉證難是最大的難題

《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首案判決新聞出來後,記者也聯系了游泳、羽毛球等培訓機構、場館相關負責人。他們都對這一判決表示認同。

不過,他們不約而同地提到,場館、機構在組織活動過程中,除了相關的安全措施外,都會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保障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和善後事宜。

這種做法也得到了阮律師的贊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文體活動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在開展活動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提醒告知、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采取了足夠安全的措施、設計了突發情況的預案、損害發生後是否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等等,都是評判是否盡到了責任,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因素。

另外,老百姓日常文體活動中往往還面臨舉證難問題,不是簡單說一句『自甘冒險』條款就能解決得了。

2018年6月1日,同為住校生的仙居某中學初中生小郭和小陳,相約在學校籃球場上打籃球。在一次爭搶籃板球的過程中兩人發生碰撞,小郭摔倒在地受傷。後來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手術治療後評定為十級傷殘。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小郭將同學小陳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

此案承辦法官調取了當時打籃球的視頻監控,意外發生時,小陳背對著小郭,小郭上前搶球,兩人碰撞在了一起,小郭不慎摔倒。整個過程中,小陳並沒有多餘的肢體動作。

最終法院認為小郭受傷屬於籃球運動中的合理風險,判決同學小陳和學校並無侵權賠償責任。

阮律師告訴記者,此案中的視頻證明了小陳沒有多餘肢體動作,無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如果案件發生時現場沒有監控視頻,如何證明小陳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就會成為一個難點。

這些都是老百姓日常文體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的生效具有非常大的積極意義,但並不意味著能『運動時徹底放飛自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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