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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排球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天津市排球運動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天津市排球運動協會是由天津排球人士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團結全市排球工作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推動天津市排球運動的廣泛開展,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爲我市做好備戰奧運會、全運會,迅速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峯,做好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加強省(市)及國際排球組織的聯繫合作,增進與兄弟省(市)及全國(地區)排球協會之間的友誼和交流,努力推動天津市大、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排球活動,推進體育與教育結合,爲青少年體質健康搭建一個交流展示平臺,爲增強體質和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質做出努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領導。
第四條本團體自覺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依託法人治理結構,規範信息公開行爲,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的公信力。
第五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體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本團體的住址:天津市和平區成都道11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全市排球運動的開展,促進全市排球運動的蓬勃發展。
(二)組織會員大力開展普及工作,努力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促進排球運動參與者的增長。
(三)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委託,協助體育局、教委開展排球項目的競賽活動,向其提供活動方式和競賽方案。配合體育局協調和組織排球項目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培訓和推薦。協助體育局舉辦排球項目的全市性會議。
(四)組織會員積極開展排球項目的科學研究,組織會員開展國內的技術調研、編輯刊物。
(五)積極開展與外省(市)協會間交往和技術交流
(六)積極宣傳排球項目,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擴大經費來源,增強我會自我發展的活力和後勁。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爲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會費收費標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祕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二)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准,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社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社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