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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17日體育專電(新華社記者嶽東興、公兵、張旭東、王浩明、王鏡宇、蘇斌、朱翃)中國體育職業化程度最高的足球和籃球,在2014年因劉健的合同糾紛案以及吳冠希的註冊爭議,被蒙上一層陰影。這提醒着管理者們,在商業贊助、球迷市場看似火熱繁榮的表象下,中國的聯賽要真正達到成熟的職業化,仍有亟待改革的方方面面,決不能讓現階段底氣不足的“虛火”掩蓋一切問題。
目前,這兩大“門”仍未達成讓各方滿意的結果。10月,青島中能有關撤銷“扣除聯賽積分7分、罰款40萬元”處罰的申訴仲裁開庭。在那之前,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認定,青島中能在與劉健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爲,並於8月14日開出上述罰單。中能對此處罰不服,故提出撤銷處罰申訴。到現在,仲裁只開了一次庭,沒有結果。目前來看,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撤銷足協紀委會對中能作出處罰的可能性幾乎沒有。而在隨後,中能俱樂部法律顧問白顯月稱,足協受理中能撤銷處罰決定的申訴出現了“循環式仲裁”,屬於制度瑕疵,我國體育仲裁亟待進行制度改革。不過,足協迴應稱,這並非制度瑕疵,相反卻符合國際足聯的相關規定。
雖然只是一家一言,但這個長達一年的爭議,從今年1月就以劉健轉會突遇“陰陽合同”風波開始。至今,聯賽管理者仍未找出能讓各方無可辯駁、並用制度解決爭議的辦法。這不禁讓人擔憂:撲朔迷離的“懸案”今後還會不會上演?“陰陽合同”這個擾亂足球行業公平、合理、競爭、有序環境的“毒瘤”,能否被徹底根除?
與吳冠希相比,劉健是幸運的,他至少踢上了球。而深陷“註冊門”的吳冠希,在CBA新賽季揭幕的首個比賽日起,就無球可打,仍在等待各執一詞的上海男籃、奧神俱樂部、北京男籃以及籃協達成共識。目前的進展是,上海方面已經委託俱樂部代理律師,向中國籃協發出律師函。業內人士表示,上海男籃發律師函給中國籃協,表明前期雙方在“註冊門”事件的溝通上分歧比較大,不得不“升級”爲通過法律途徑來協調解決。
由此來看,兩大“門”背後的原因並不完全相同。吳冠希事件的一個焦點是,籃球業內行規與法律層面發生了“交集”,籃協一度被指責“有規不依”。而更把管理者推上風口浪尖的是,“註冊門”事件並不只是發生在吳冠希身上,之後,共有7名外援缺少工作簽證,註冊審覈結果因此顯示爲不通過,但他們已經參加了前兩輪聯賽。
體育產業專家鮑明曉表示,作爲CBA聯賽的管理部門,中國籃協的問題在於執行制度不嚴、政策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現在的問題是,在操作政策的時候一事一議、自由裁量權太大,還是以機構和個人的行爲爲主導,執行制度不嚴。”一位業內人士則認爲,上海男籃發律師函給中國籃協,“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矛盾,我們業內也非常樂於見到,這是好事,推動着體育事業、產業沿着規範化、法制化的道路不斷前行。”
與之相比,劉健案的一個問題根源無疑是“陰陽合同”。中能代理律師白顯月堅稱,不查出2010版合同爲何被改動就做出處罰,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而中國足協對2010版合同的意見是:該合同已被2011年簽署並由中能提交到中國足協註冊部門重新備案的新合同所取代並失效,且青島中能從未以該合同主張權利,對改動情況及原因將進一步瞭解情況。但據中能透露,不存在2010版合同被取代的可能性,因爲按照行業特點,2011版合同只是2010版合同的補充,主要在薪資條款方面,足協是否已經瞭解2010版合同爲何改動目前不得而知。
那麼,阻礙中國足球發展的“陰陽合同”,究竟該如何解決?有法律專家建議:首先,中國足協應從財務審計角度出發出臺相關監管制度。其次,在中國足協、足球俱樂部、經紀人之間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以網籤合同爲工資憑證和納稅依據。第三,仿照歐洲足壇做法推行足球經紀人制度,尤其是請律師擔任經紀人。這些建議也說明,在很多亟待跟進的方面,中國職業足球仍有制度不健全的空白。
在2014年大幕即將落下時,兩個爭議事件的糾紛,能否讓牽扯其中的各方接受最終定論,依舊不得而知。這不僅考驗着管理者的能力和智慧,更考驗着他們是否敢於直面業內深層次的制度缺失和長久頑疾。在新的一年,外界渴望看到他們逐步解決這些問題的魄力和舉措。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