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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志陽)記者昨天獲悉,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共9章54條的《辦法》,將取代1998年頒佈的《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爲的規定(暫行)》(簡稱《一號令》)。這標誌着中國的反興奮劑工作進入新階段。
據記者瞭解,《辦法》經過爲期兩年的醞釀和意見徵詢,日前在總局第25次局長辦公會上審議通過。
總局科教司司長蔣志學介紹,這部新法令不但填補我國反興奮劑的立法空白,爲反興奮劑工作開展提供重要的法律原則和法制保障,還標誌着依法治理興奮劑問題得到進一步加強,中國反興奮劑工作更加法治化、規範化。
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頒佈《一號令》,成爲反興奮劑工作的準則。但近20年來,國內外反興奮劑形勢日新月異,國內工作遇到許多“無法可依”的新問題。《一號令》已顯露出侷限性。
舉個例子,以往運動員若大賽期間使用興奮劑將被終身禁賽,這體現了相關部門對興奮劑“零容忍”的態度,但也有處罰過重之嫌,不符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設定的標準。《辦法》則以事實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爲依據,避免“處罰越重越好”的傾向。
“《辦法》是與時俱進的。”蔣志學表示,一系列中國特色反興奮劑措施在《辦法》中得到確認。如運動員違規用藥,其教練員和相關單位一併受罰;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等大賽前實施“反興奮劑教育參賽准入制度”等。蔣志學解釋說,《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只是技術層面的指導,而《辦法》則將該條例中一些需要行政力量支持的地方予以明確。
蔣志學介紹。早在2004年,國務院就頒佈了《反興奮劑條例》(下稱《條例》),《辦法》則是在《條例》框架下的具體操作準則。他說,《辦法》嚴格遵循《條例》的原則和規定,同時結合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現實需要,對《條例》予以細化、補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辦法》措辭清晰,不再使用‘原則上’等含義模糊的詞語,將過去遇到過或者想到的問題進行了規範,不給自由裁量權留有餘地。”
與《辦法》同時頒佈的還有配套規範性文件《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簡稱《通則》),行政管理、行政處分方面的內容由《辦法》規定,反興奮劑工作技術層面和操作層面如興奮劑檢查程序、興奮劑違規禁賽處罰等內容,由《通則》予以規定。
若按新法
孫楊至少禁賽1年
國家體育總局昨日公佈了《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和配套的《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對運動員來說,《通則》需要重點關注,它詳細規定了對各種違規行爲的處罰。
近期,“游泳名將孫楊因使用禁藥被禁賽3個月”的新聞令國內外體壇震驚。而細看《通則》便知,新法令若提前半年實施,孫楊的禁賽期恐怕不止3個月。
《通則》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第一次構成本通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興奮劑違規的,基準禁賽期爲:(一)不涉及特定物質的,禁賽四年;當事人證明不是故意違規的,禁賽二年;(二)涉及特定物質,反興奮劑組織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違規的,禁賽四年;不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違規的,禁賽二年。
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但非故意違規的,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禁賽期,但減少後的禁賽期不得少於基準禁賽期的一半。
不難看出,新法令實施後,若有運動員和孫楊一樣在比賽期間誤服特定物質,很可能被禁賽兩年,即便符合“減免”條件也要被禁賽一年。禁賽期從聽證會舉行之日計算,也即孫楊今年7月參加聽證會,按新法令其禁賽期從7月算起,他將無緣9月的仁川亞運會。
值得一提的是,《通則》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包括爲運動員參加訓練、比賽等提供幫助和指導,或者提供與訓練、比賽有關的營養、醫療、科研等支持的,構成興奮劑違規。(一)因興奮劑違規而處於禁賽期的;(二)雖未處於禁賽期,但在刑事訴訟、職業或紀律處罰過程中被證實構成興奮劑違規的;(三)作爲上述兩項涉案人員的聯繫人或中間人的。
“孫楊違規用藥”事件中,隊醫巴震被禁賽1年,禁賽期是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但今年亞運會上,巴震依然現身於孫楊的團隊中。根據新法令,明年1月1日至5月16日,巴震若繼續爲孫楊服務,孫楊將構成興奮劑違規。在此期間,全國游泳冠軍賽暨世錦賽選拔賽將於明年4月舉行。
本報記者黃志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