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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CBA『吳冠希事件』的諸多關鍵性分歧和爭議,曾參與過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張士忠律師逐條對新華社記者做出了解答。
吳冠希事件起因是中國籃協在11月1日CBA聯賽首日比賽當天通知上海隊,球員吳冠希因聯賽注冊手續不全和存在爭議,無法代表上海出戰。籃協解釋,吳冠希沒能成功注冊的原因是他跟奧神俱樂部有未到期的合同,而已退出聯賽的奧神和北京首鋼簽訂了合同,把包括孫悅、吳冠希在內的6名球員集體轉讓給了北京首鋼男籃。
對於這個被媒體戲稱為『一女三嫁』的情況,作為同任何一方俱樂部都沒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律師,張士忠對一些爭議焦點給出了自己的意見。
吳冠希是否可以注冊為上海男籃隊員?張士忠認為,由於《中國籃協俱樂部、運動隊、運動員和教練員注冊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第五十條規定,『俱樂部、籃球隊一經中國籃協批准退出注冊,其所屬教練員和運動員便自動獲得自由球員的身份,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約束,可自主選擇新的俱樂部』,既然奧神俱樂部已經退出聯賽,吳冠希和上海男籃有權要求吳冠希以上海男籃球員身份進行注冊。
首鋼是否同吳冠希有合同關系,從而對他去哪家俱樂部有控制權?張士忠認為沒有,由於首鋼只是和奧神簽訂了合同,並沒有和吳冠希本人簽訂合同,『無論是首鋼說的聯系不到吳冠希,還是吳冠希自己不願意加盟首鋼,首鋼只要沒有和吳冠希本人簽訂合同,就對他去哪家俱樂部沒有控制權』。
但首鋼是否可以向奧神要人?張士忠說『既然雙方簽訂了球員轉讓合同就完全可以,如果要不到人,首鋼可以訴請奧神違約』。
吳冠希和奧神的合同是否有效?吳冠希是否因此沒有自由身?張士忠認為,吳冠希和奧神如果簽訂了合同就應該有效,但並不能以此作為吳冠希沒有自由身的依據。他表示,目前合同文本還不得而知,但應該是牽涉球員培養和比賽的勞資糾紛,如果奧神認為吳冠希違約,可以要求吳冠希承擔違約責任。
而假設雙方對簿公堂,張士忠也不看好法庭會同意奧神的主張,因為如果合同當時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培養球員、經營俱樂部以及球員為了通過比賽而獲取報酬,現在俱樂部已經不參加賽事了,球員也打不了球,那麼可以視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於吳冠希是否應該對奧神(培養他)進行補償,還要看合同的具體規定以及雙方合同剩餘的期限,以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補償。』
張士忠認為,解決此事比較合理的程序應該是,當事各方有爭議的話,由籃協進行調查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奧神可以告吳冠希,首鋼也可以告奧神;但吳冠希和上海男籃要求注冊的主張符合籃協規定即行規,就應該考慮讓吳冠希注冊。
他還表示,按照國際慣例,應該把球員打球的權利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籃協也應該仿照足球那樣成立仲裁機構,有糾紛的時候先進行行業內部仲裁,對仲裁不滿的可以再按有關規定走相關救濟程序,但一般而言,只要行規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司法也不會排斥行業章程。』
張志忠最後還說,球員注冊問題應盡快解決,因球員和俱樂部以及不同俱樂部之間是否存在合同糾紛屬於財產利益衝突范疇,而球員向籃協注冊代表俱樂部比賽屬於行業管理范疇,後者關乎公共利益,處理不好影響賽事的精彩程度甚至正常進行,應該優先考慮滿足。再說解決球員和俱樂部以及不同俱樂部之間的合同糾紛現在基本只涉及民事賠償問題,不可能影響到球員歸屬問題了,強扭的瓜不甜。這名球員代表上海比賽,不影響民事賠償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