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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於持續了大半年的劉健轉會合同糾紛案,中國足協於昨日正式公布處罰結果:中甲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因違規違紀被罰款40萬,扣除7個聯賽積分。
●依據在《關於對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中,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認定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在與球員劉健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
●反應對於中國足協的處罰決定,中能方面表示震驚,要求足協公布中能俱樂部『弄虛作假』的證據;而廣州恆大方面則反應平靜,認為此事與俱樂部無關。
足協詳解處罰公平公正地處理
對於劉健案的處理結果和依據,中國足協在《關於對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中給予了詳細的說明:依照查明的證據和事實,認定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在與球員劉健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准則》第66條、第45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一、扣除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2014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積分7分;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中國足協新聞發言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也明確表示,劉健一案是依法依規處理,程序和結果都有理有據。『紀律委員會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以及對當事人和相關證據、文件的調查、核實,認為該俱樂部在仲裁案件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文件,擾亂了中國足協的球員注冊轉會秩序、仲裁工作秩序,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至於該糾紛案處理過程中的依據,發言人說,『仲裁委員會主要依據《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工作規則》、紀律委員會主要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准則》來開展相關工作。』
而對於鑒定機構的選定問題,簽名樣本的選擇問題,裁決書上沒有全部仲裁員簽字等問題,發言人表示:『這主要是由於對有關工作程序和制度不了解所致。兩個委員會已經在有關文書和規定中做了說明,此外,在包括開庭、會議及其他非正式場合與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多次進行溝通、解釋。提出的其他一些問題,與本次工作合同糾紛仲裁案件和弄虛作假行為的紀律處罰決定並沒有直接關系。』
中能堅決不服訴諸紀檢和司法
在足協公布處罰結果之前,青島中能積30分,在中甲聯賽中排名第6,與排名第1的重慶力帆只差8分。但是在扣去7分後,積23分的中能已經跌落到第10位,幾乎徹底失去了衝超的希望。雖然目前球隊也沒有降級的危險,但是這一處罰對於之前狀態還不錯的球隊來說,無疑是沈重的打擊。
在接到足協的處罰通知後,中能集團於昨日下午在俱樂部官方微博發表聲明,認為在劉健一案處理過程中,中國足協既是執法者又是當事人,中小俱樂部維權無門。中能方面要求中國足協公布中能『弄虛作假』的事實依據和處罰依據,並責令中能俱樂部立刻就『中國足協個別官員利用體制弊端乾預仲裁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正常工作』等相關嚴重問題訴諸紀檢和司法機關。
其實早在足協裁定劉健為自由身時,青島中能就曾官方說明與劉健簽訂合同細節,表示仲裁違規不公。之後,青島中能還向足協申訴,表示劉健合同糾紛仲裁過程中存在太多不規范、隨意性、主觀臆斷,嚴重違反行業規定、保密義務等,俱樂部沒有正常的維權途徑。現在足協正式處罰決定下來之後,中能更是不服,並決定向更高一級部門反映問題,徹底查清劉健案是非曲直。
-延伸閱讀
劉健糾紛案大事記
2014年1月3日恆大宣布劉健加盟,隨即青島中能官方發表聲明,堅稱劉健和中能的合同到2017年1月1日纔到期。劉健本人表示,自己從未與中能簽過任何續約合同。
2014年1月4日劉健公布自己所持的兩份與中能的合同,而中能手中卻持有一份與劉健續約至2017年1月1日的合同。
2014年1月6日劉健向中國足協提交仲裁申請,同時提交『筆跡鑒定』申請。
2014年3月初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將爭議合同文本提交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014年4月11日恆大率先官方宣布足協裁定劉健自由身,足協為劉健辦理注冊手續。中能稱未收到足協仲裁結果,要求劉健歸隊,足協在恆大發表聲明後4個小時纔公布相關信息。
2014年4月18日青島中能俱樂部再度發布官方聲明,強調與劉健的續約合同有效。
2014年7月2日青島中能俱樂部在足協聽證會上從仲裁程序、仲裁證據、仲裁結論等多個方面批駁了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論。
2014年8月14日足協正式公布劉健轉會案的處罰決定,扣除中能中甲積分7分,罰款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