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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召集會議,審理青島中能要求撤銷被罰款40萬、扣除聯賽積分7分一案,會議用時5個小時。會後中能再次總結出『13條質疑』,矛頭直指中國足協。
這個離奇的案件歷時近一年,足協依然沒有拿出一個最具權威的斷案依據,青島中能至今不停喊冤、窮追猛打。自從仲裁委員會從2月18日首次開庭以來,仲裁、紀律處罰等程序公正,一直遭中能質疑。10月13日,仲裁庭審結束後,中能將劉健合同案、紀律處罰、仲裁處罰結果案件再次進行梳理,13條質疑拋向中國足協。
中能認為,中國足協沒有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把『以備案合同為准』變更為『誰主張什麼就以什麼為依據』,導致仲裁從一開始就圍繞2013版合同展開,回避了中能在中國足協備案的所有合同,尤其是避開了2010版合同。青島中能新聞發言人黃建說:『我們主張2013版合同,是因為我們認定這是一份真實有效的合同。但是,仲裁委員會說我們一直主張這份合同,所以一切按照這份合同斷定。問題是中國足協規定以備案合同為准,為什麼到了我們這裡就變成了誰主張什麼就以什麼為准?這不就是為了避開2010版合同嗎?』
黃建表示,劉健當初提請鑒定申請時提到了2009、2011、2012版合同,唯獨回避了2010版合同。『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讓我們提交材料時,同樣繞開了2010版合同,只要求我們提交其他年份合同。我們當時一切按照他們的要求在做。劉健向他們證明2013版合同是我們用2012年合同拼湊的,後來我們提交了2009、2010、2011、2012、2013所有年份的原件合同,中國足協卻一概置之不理,堅持預設罪名,然後想盡一切辦法讓罪名成立。』
10月13日審理期間,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派出的兩名律師強調,認定青島中能『弄虛作假』的依據是《司法鑒定意見書》、《紀律准則》第88條中規定的紀委會擁有認定證據的絕對權力,以及青島中能俱樂部相關負責人兩次表述存在一定的差異。
但是,本就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懷疑的中能發現,中國足協在《關於劉健與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工作合同糾紛的情況通告》第二部分第(一)條第3點稱:『2月27日仲裁委向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提交了《鑒定委托書》。』而在本案[2014]足仲裁字第017號裁決書中,第2頁第二段第4行、第6頁第二段第1行,以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則載明本案仲裁庭向鑒定機構提交鑒定委托書及檢材、樣本的時間為3月6日。
黃建強調,『這足以說明中國足協在3月6日之前另有一次司法鑒定,即存在兩次委托鑒定的嚴重違規情況,而我部對此一無所知。聯想到中國足協副主席於洪臣受領導委托在3月7日給我們召開協調會,稱劉健已隨恆大訓練,不可能再回來,讓我們同意轉會。我們懷疑第一次鑒定可能對他們不利,於是纔有了這個協調會。而3月6日再次送去鑒定就成了後面的結果。我們提出質疑,要求中國足協給出說法。果真如此,仲裁委明顯暗箱操作,弄虛作假者並非我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而是中國足協和劉健及相關律師,甚至不排除有更多利益相關者參與其中,他們的行為已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