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8月14日中國足協公布對中能的處罰,到8月15日中能俱樂部在北京昆侖大飯店強勢召開發布會向足協宣戰,中國足球正在經歷反賭掃黑之後的又一次強震。在這次大地震中,中能被疑『合同造假』,恆大被批『違規挖人』,劉健也被傳『逐利』。足協、中能、恆大和劉健四敗俱傷的背後,中國足球成為最大的輸家。與其說這是中能的罪與罰,不如說這是中國足球的罪與罰,如果當初足協在合同管理上更嚴格、徹底杜絕陰陽合同,在此事爆發之初就按照制度直接執行,恐怕後續的一切混亂都不會發生。在長久以來已經習慣了有各種潛規則的中國足壇,在長久以來一直管理混亂的中國足壇,中能不是個案,他不是第一個也絕不是最後一個,制度混亂、執法不嚴、標准不一、經常代替制度的長官意志,都在讓中國足球的混亂滋生。
無處不在的『領導』
在劉健案中,青島中能對足協的質疑便有這樣兩個故事:其一,4月11日中能官員質問仲裁委仲裁員,仲裁員支吾再三表示:『領導的意思,不要再為難我。』其二,4月13日,中能表示,中國足協規劃法務部官員親口承認,裁決書系某領導4月10日晚親自安排『趕制』,要求以自由人裁決並盡快處理。另一個故事是,中國足協相關領導飛赴青島就處罰中能一事和青島相關高層溝通。
在這樣一個完全適用於法規的事件中,『領導』的影子處處可見,『法治』讓位於『人治』。或許這樣的故事只是青島中能『一家之言』,但中國職業聯賽21年,『領導』的影子還少嗎?大到南北分區和奧運戰略,小到『7個外援』和球員處罰,規律和規矩,在領導的意思面前形同廁紙。
是的,中國足球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關心,需要領導的重視和關懷,但絕不需要以各種行政命令或者私人目的指手畫腳橫加乾涉。有行政乾預就會讓人覺得有內幕,有內幕就必然會產生爭端和分歧。
無法統一的規則
領導意志必然帶來對規則的踐踏,劉健案中,中國足協對規則堅持並不堅決:第一,案件初始,沒有堅持以備案合同為准,這原本是最簡單的規矩;第二,整個過程游移不定,先是試圖調解,後又心急結案,反反復復造就事態擴大。第三,案件處理中,消息不公開不透明,無論是鑒定,仲裁,還是最終的處罰,基本上都是『暗箱操作』,即便處罰出臺,中國足協也沒有給出明確的依據;第四,漠視程序,諸如鑒定書不簽名的事件如果屬實堪稱奇聞;第五,判罰標准的千奇百怪,中能的這個處罰就出現了兩個解讀:說重了?他其實對中能實質傷害並不大,說輕了?打假球的纔罰了6分呢。你可以說打假球球隊罰6分也是不合理的處罰,不能作為依據,但這也是這屆班子做出來的。
處罰尺度錯亂的問題一直存在:廣藥和謝菲聯假球,降級;申花和泰達假球,罰6分;如今中能涉嫌偽造合同,罰7分。標准在哪裡?固然,在反賭掃黑的背景下,對俱樂部的處罰恐怕是足協很難決定的,這稍稍可以理解,可就算是出現在中超聯賽中的各種爭議性處罰,足協的標准也讓人看不明白,不同球隊球員出現同樣犯規動作的判罰尺度都不一樣,你還能指望什麼標准統一?
足協在一些具體問題的細節處理上,確實有反復和自相矛盾之處,這也是中能在此過程中很糾結的一個主要問題。
處罰需要後續
劉健案的初始點是陰陽合同。這在中國足協不是第一次,無數次陰陽合同被曝光,中國足協都視而不見,或者開會講上兩句:不准再弄陰陽合同了。講話有用的話,要制度和法律何用?
正是因為對陰陽合同的漠視,纔有了中能的陰陽合同,而中能絕對不是陰陽合同的始作俑者,但目前中能至少成為了陰陽合同的第一個受罰者。對此中能的說法是:『為了推動中國足球的發展,我們甘當鋪路石。』現在鋪路石子來了,誰來鋪路?有關對陰陽合同的嚴格規定制定了嗎?或者准備在制定了嗎?處理一個個案太容易了,但改變一個制度、堵住一個弊端,難,這樣的工作需要有人做。在最近幾年的中超聯賽中,足協多次被指責不作為,稍遠的問題是上個賽季對『默契球』的口頭喊打,縱容陰陽合同只是造成了聯賽一定程度上的混亂,放任『默契球』,卻是對中國足球根基的摧殘;近一點的問題是對俱樂部欠薪的一再寬容,紅鑽球員指責足協官員對其哄騙恐嚇,對俱樂部則顯得毫無辦法。
在中國社會中,中國足球是最開放的:中國足協(足管中心)是真正完全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的,中國足球,也因為這種監督是最透明的,也正因為這種透明,那種不好的現象纔淋漓盡致地展現在我們面前。但業內當然真心希望,在這樣的環境中,中國足協能夠盡可能地更獨立,更專業,更規范,更有作為。所以,劉健案也帶來了中國足球改革的契機,如此中能也算『死』得其所,如果執迷不悟,等中能這種小蝦米死亡了,恐怕就輪到小魚和大魚當犧牲品了。